當前報章為 第 11967號
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社協介紹勞動關係法七項優先修訂內容
2018-10-24
【本報訊】社協全體大會昨介紹《非全職勞動關係法》法案及《勞動關係法》七項優先修訂法案。《勞動關係法》七項優先修訂中,建議增設五個工作日的男性僱員有薪侍產假;以及將有薪產假日數由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生效後兩年內,由特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本地女性僱員發放產假報酬補貼,法案生效第一年內,補貼最多十四日基本報酬,法案生效第二年內,補貼最多七日基本報酬,兩年相關補貼開支約為五千七百萬元。社協協調員、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表示,料兩週內可以完成《非全職勞動關係法》法案及《勞動關係法》七項優先修訂法案文本送交上級。
另《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檢討報告建議,將該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金額調升至時薪澳門幣三十二元。勞資雙方持不同意見,資方認為需要再就調升金額作業界諮詢,勞方則希望明年一月一日起可調升金額。黃志雄指,由於涉及一定修法程序,料未能於明年一月一日起能調升一行業兩工種最低工資。
社協昨午舉行全體會議,由社協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主持會議。會上就《非全職勞動關係法》法案、《勞動關係法》七項優先修訂法案、《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二零一七年度實施情況報告三項議題進行介紹及討論。
《勞動關係法》七項優先修訂法內容包括﹕
一、為勞動關係已滿一年的男性僱員新增五個工作日有薪侍產假。
二、將有薪產假日數由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並設有過渡性規定,法案生效後兩年內,由特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本地女性僱員發放產假報酬補貼,法案生效第一年內,補貼最多十四日基本報酬;法案生效第二年內,補貼最多七日基本報酬,首年特區政府需要承擔相關費用約為三千八百萬(澳門)元,第二年約為一千九百萬元,兩年合計共約五千七百萬元。資方社協代表崔煜林指,僱員已享有有薪產假,再增產假會增加僱主尤其中小企負擔。
三、引入週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處理方法。
四、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的機制,勞資雙方可在一月一日、清明節、中秋節翌日及重陽節此四日強制性假日中,選定其中三日改於非屬強制性假日中的公眾假日享受。黃志雄表示,有關調整是以便資方更靈活調動人力資源。但勞方社協代表表示,相關諮詢中,絕大部份出席人士不接受此條文,建議清除此條文。
五、增加強制性假日補償休假的靈活性,將安排補休的期間由現行規定的三十日內享受延長至三個月內享受;
六、可選擇性的補償制度,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獲得的額外「兩工」可協議選擇金錢補償或補休,而當屬非自願於週假工作的情況,可由現行規定的「一工一假」的補償,協商為以「兩假」作補償);
七、對於僱員因自身原因中途終止被安排於週假或強制性假日工作的情況,增設按比例計算補償的規定,即按當日已提供工作的時數計算有關的額外補償(基本報酬或有薪補休)。
《非全職勞動關係法》法案的主要內容為建議以單一工作時數界定為非全職工作,本地僱員與僱主建立提供每四週不超過七十二小時工作的勞動關係,且雙方協議適用法案的規定便屬於非全職勞動關係。黃志雄指,《非全職勞動關係法》的制定是回應《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以及確保非全職僱員享有基本勞動權益的前提下,訂定一套有別於全職僱員所適用的勞動權益制度,區別全職僱員和非全職僱員的基本報酬。不過,勞資雙方對於《非全職勞動關係法》法案均持反對意見。勞方認為該法案制定的出一套比現行《勞動關係法》次一級的僱員保障。資方指,對於非全職僱員工時標準及計算方式過於限制,沒有考慮不想從事全職僱員的工作選擇意願,批評法案文本不具操作性。
黃志雄指,上述兩法案均是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立法工作,勞工事務局已完成相關諮詢及法律草擬的工作,法案初稿已於八月中旬送交社協執行委員會,收集勞資雙方的書面意見。局方將於兩週內完成勞資雙方意見整理,並盡快向上級提交,期望盡快交到立法會。
關於《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中一行業兩工種最低工資調整,勞工事務局根據統計暨普查局提供的數據,結合勞動監察所得的資料,檢視並編撰了有關法律去年的實施情況及檢討報告。相關報告於九月中旬送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收集勞資雙方的書面意見。報告指出,經整體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受惠僱員的收入水平,僱主的營運成本,消費者的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的營商環境等一籃子因素,認為現行最低工資金額已不適宜,故建議將該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金額調升至時薪三十二元,日薪二百五十六元,以及月薪六千六百五十六元。調升有關最低工資金額後,受惠僱員人數約八千五人。勞方希望能於明年一月一日起調升一行業兩工程最低工資;而資方認為,調升一行業兩工種最低工資涉及千家萬戶,需要再作諮詢。由於金額的調整會涉及到修改第七/二零一五法律,需要啟動相關的修法程序,黃志雄料未能趕及於勞方期望的時間實施。他重申,政府會結合社會及經濟狀況,平衡勞資雙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