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漲薪水增保障保護

2013-12-07

【本報訊】行政會昨建議,特首及與其掛勾薪酬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官員加薪約一成,並為實施《基本法》的需要,立法訂定特首及主要官員保障制度,包括候任和退休皆獲部份支薪、明確特首任內不適用刑事程序等。

行會昨一口氣公布兩份惠及特首等一眾高官之法案,包括建議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法案,及訂立《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

特首月薪增近一成七

修改調酬制度的方案建議,特首月薪俸調升至十九萬九千七百九十六元,算上三成半的交際費,總薪酬達二十六萬九千七百二十五元。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這是綜合考慮現時市場收入水平、通脹及政府財政狀況等主要因素後,參考《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有關基本薪酬調一成的幅度去定。

翻查資料計算,現時特首的總月薪俸達二十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一元,故今次實際調幅達百分之十六點七五。

與特首掛勾的主要官員薪酬也跟隨調升,詳見附表。當局預計調薪後的額外總開支每月約為一百二十七萬多元,每年約一千七百一十九萬多元。而根據現行制度,特首統領的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院和檢院的司法官薪酬均與特首薪酬同樣作一定百分比的掛鉤,但未包括在內。

現有薪酬與努力和貢獻不平衡

受惠方案的梁慶庭說,回歸尤近年來,本澳經濟高速發展,社會事務日益複雜,政府、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各項工作更繁重,當中司法機關在人力不足下,辦案量和工作壓力大增,他們薪酬與其努力和貢獻並不平衡,其他政治職位據位人方面也有類似的情況。

因此若特首不調薪,相關人士薪水均只能維持原有水平,而是次調升可進一步體現特首、其他政治職位及司法機關職責的重要性,有助於進一步完善薪酬制度建設。梁還強調,過去除跟隨公務員五次調薪的加幅去調整外,特首等薪酬就未再調整。此五次公務員累計升幅逾兩成半。

明訂特首任內不能施諸刑事程序

至於《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內容建議,候任特首每月可獲特首九成月薪作津貼及獲得行政和後勤等支援;離任特首有七成。候任主要官員則有七成,離任時則有一次性補償,金額等於其離職時月薪一成四乘以就職的月數。另還規定特首任內「不適用刑事程序」等。

梁慶庭解釋,立此法是鑑於《基本法》為行政長官確立的雙重憲制地位和憲制責任,特首為一區之長和代表,而主要官員也是其提名建議,屬重要組織設置,為此需規範其各種保障,也是實施《基本法》的需要。

定公平合理的保障制度

政府曾就此開展研究,參考比較法及考慮特區的現行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來,以期制定一套公平合理的政治職位據位人的保障制度,加強政治體制的制度化建設,填補法律體系在這方面的空白。

為何政府選擇在距離今屆政府還有一年任期之時,拋出這項高官保障制度,是否要確保即將換屆時,即使未能順利連任也能有全面的保障,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之策?梁認為不能這樣說,並指上屆政府同樣曾在此時出台高官離任限制。至於如何釐定相關成數和具體參照制度等問題,他未有正面回應。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