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1231號
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免蓋章措施擴展至六種逗留許可
2013-12-31
【特訊】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已於本年7月開始實行「免蓋章措施」第一階段,對訪澳旅客發出一張由電腦打印之「入境申報表」。為配合內地將推出之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卡式電子通行證」),警方決定於2014年1月1日開始進入「免蓋章措施」第二階段,對在辦證單位(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及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獲批「逗留許可」之非居民統一實行「免蓋章措施」,向其發出由電腦打印之「逗留許可憑條」,以取代於證件內頁蓋「逗留許可印章」的傳統方式,具體內容如下:
一、由2014年1月1日起,本局會對辦理下列六種「逗留許可」之人士,統一發出「逗留許可憑條」。
(由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簽發)
(1)「外地僱員臨時逗留許可」;
(2)「外地僱員逗留許可」;
(3)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4)持特別逗留證者之「逗留許可」;
(由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簽發)
(5)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6)延長「逗留許可」(一般延期及例外延期)。
二、對2014年1月1日前,治安警察局批出上述六種「逗留許可」所蓋之印章,依然維持有效。
三、「逗留許可憑條」上均印有所屬逗留許可之類別、姓名、證件號碼、發出日期和批准逗留期限,且設有二維碼的防偽標識。獲批逗留之非居民應留意逗留期限,並妥善保存該憑條。
四、非居民在獲准留澳期間,當被本澳警方核查身份時,應出示其合法的身份證明文件(即通行證/護照/旅遊證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及獲發之「逗留許可憑條」(或「入境申報表」)。
五、倘若「逗留許可憑條」(或「入境申報表」)不慎遺失、不能出示或損毁至不能確認時,對當事人出入本澳或逗留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如需補發,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身前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廳大樓原簽發單位即時辦理;非辦公時間則到本局調查警司處即時辦理。為提供更便民服務,不久將來,相關人士尚可於本局澳門警務廳的第一、第二及第三警務警司處、海島警務廳的氹仔警務警司處或機場警務警司處(國際機場客運大樓警察接待處)即時辦理補發手續。當所有配備完善及可投入運作時,本局會再作公佈。
六、倘若本澳公共部門或私人機構對當事人之「逗留許可憑條」之真偽或準確逗留期限存疑時,有關非居民可向本局原簽發單位申請相關證明書以作證明,費用為澳門幣15元。
七、如對有關措施有任何疑問,可致電該局出入境事務廳24小時熱線查詢電話:28725488。
未來,「免蓋章措施」將會適時進入第三階段,其範圍再擴展至本局居民事務警司處及外國人事務警司處所處理的「居留」事項。該局為配合社會發展步伐,務求在不久將來全面實行「免蓋章措施」,目標是提升警方執行、運作、管理、工作效率和縮短申請人輪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