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秩序
2014-04-07
在善豐花園小業主的抗爭行動中,屬於建制的官員、議員等,不斷強調法治、和秩序,究竟,法治和秩序的真義是甚麼?香港大學法律系學者戴耀廷提出以「佔領中環」行動來爭取真普選,備受建制人士批評,他曾在《信報》發表一篇標題為「法治豈是止於守法」的文章,本報獲得他的同意,轉載部份內容如下:
不少人認為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維持社會秩序,故此守法精神非常重要,假如沒有法律,就難以維持社會秩序,法律也不能發揮管治社會的功用。
然而,法治的目的,不單是以法施行管治,更重要的是以法達成善治。
因此,法治下的法律功能就不止於維持秩序 (當然這是重要),也包括訂立清楚標準指引人們的行為、分配、規限政府權力、提供讓公民合作的平台、解決紛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踐公義、進行社會改革、以及教育公民等。要實現可以規限政府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踐公義的善治和其他法律功能,就不能只講守法就可達到;就算維持秩序這項功能,也不可能只靠公民守法就可達到。
要以法律維持秩序,不單受管治者要守法,管治者也得守法;事實上,對法治存在更大威脅的,正是管治者不守法。因此,要使法治最基本的理解得以實踐,法治的目的就必須能夠做到限權,這是更高層次的法治要求和法律功能。
即使管治者都能守法,但只強調法治是以法管治的目的、法律維持秩序的功能,卻也沒有保證這些法律對所有人真的有益,能夠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
如果法治只是講求維持秩序,卻不問這種秩序是一種什麼秩序,不理會它是否一種能夠保障人們基本權利的秩序,那麼,這種法治和秩序對人的意義也是有限的,因為它可以是專制管治者的有效壓制和剝削工具,也由於有了法治和法律的包裝而有了認受性,令其行惡的效果可能更大。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一群既得利益者,包括掌握公權的官員。要透過制度的機制修正不公義的法律,一切都可嚴格依法而行,那麼,就只能依靠全部的既得利益者和官員都是很有自我批判能力,並會超越自利的思維,自願修正現行法律不公義之處,把自己在制度內的特權剔走……;但從人類歷史看,這是甚難出現的。
這也是公民抗命的意義,就是惟有透過法律制度之外公民的直接行動,喚醒其他人對公義的渴求,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和官員施加壓力,那才機會改變不公義的法律。公民抗命的功能,正是輔助現有的法治制度去達致維持秩序的功能,並進一步把它完善化,使法治可以達成限權達義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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