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40424號
2014年04月24日
星期四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一般性通過
2014-04-24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適用於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但民政總署、金管局、貿促局等自治部門則不適用,並新增反聘制度。多名議員批評政府在解決公務員合同制度不夠大刀闊斧,只是小修小改,又指,反聘制度留有缺口,為某些需要而度身訂造。議員李靜儀、關翠杏批評法案,沒有解決散位合同中兩年一續的核心問題。
立法會昨召開全體會議,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引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陳麗敏引介時表示,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為完善公共部門以勞動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的制度,通過創設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返聘制度和調職制度,以及訂定可採用個人勞動合同的情況和聘用程序,更好地統一有關合同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增加公共部門運用人力資源的靈活性。
法案建議創設行政任用合同,取代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採用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將被賦予服務人員身份,並統一適用公職法律制度,包括紀律制度,試用期為六個月,並適用工作表現評核制度,一般情況下,行政任用合同的期間不可超過兩年,倘充分說明公共部門有用人需要、工作人員在該部門已連續服務滿四年且在合同續期前緊接的四年工作表現評核均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法案建議合同續期的期間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五年,如工作人員在調職建議之日在原公共部門連續提供服務滿兩年或以上,可無須經過開考程序而轉至其他公共部門。
議員批評反聘制度留缺口
議員區錦新、關翠杏、李靜儀對法案表示失望,區錦新不明白法案目的在哪裡,政府一方面說希望統一合同制度,但回歸以來公務員聘用制度五花百門,以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聘用方式被濫用,尤其在民署設立後有自身的編制,但是次法案郤不適用於該類自治機構,未能全面解決聘用問題。關翠杏、李靜儀也批評,法案未能對準目前政府濫用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聘用中,每兩年續約一次的問題,更指責,兩年續一次約,與《勞動關係法》中建立長期僱用關係抵觸,令公務員士氣低落。李靜儀反映,有長期服務公務員,被主管不獲續約,指主管濫用散位合同期限屆滿後可不續約的權限。希望能統一將所有聘用制度,朝向編制內。
三人與高天賜、梁榮仔一同批評,行政任用合同設反聘制度,留有尾巴,為「契仔」自由進出公職大開方便之門,高天賜比喻為:鍾意在公職做兩年,鍾意又自己出去搞生意,眾議員希望嚴格把關。
另一邊廂,官委議員黃顯輝認為,合同聘用方式非洪水猛獸,這為世界常用的聘方式。他指出,本澳法律對濫用職權的公務員領導主管有所規範,違法需負相關法律責任。崔世昌建議,可以透過考慮過渡條文,讓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未來拼入編制內合同。
受合併的公務員約有一點二萬人,陳麗敏指,不能一步到位,一次過解決所有公共制度上的不合時宜制度。目前,僅餘下十多人是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她稱,行政任用合同會將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福利一致,議員所憂慮的反聘制度,是有相應的要求和達評核表現方具備資格。對議員意見,在細則性討論時可再進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