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可以普選

2014-04-24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的法律顧問上星期就能否普選行政長官發表意見,議員區錦新昨午批評該顧問的言論是「大錯特錯,連基本法律常識的水平都達不到」,區錦新重申,按照《基本法》規定,澳門的行政長官是可以通過普選產生的。

直選議員區錦新 (見圖) 昨午在立法會議前發言時指出,在上星期的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中,坐在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身邊、有教授頭銜的法律顧問稱,不排除選擇普選行政長官,即只是有需要時可容許修改《基本法》來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對方還加上一句是,修改《基本法》是很難的。

區錦新認為,以上法律顧問的言論是「大錯特錯,連基本法律常識的水平都達不到」。區錦新表示,要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當然要修改《基本法》,不過只需要修改附件,難度相同,並說:「(法律顧問) 卻把修改附件說成是修改《基本法》內文,作為法律專家,對法律的理解能力真的如此差嗎?有人常說,內地來的御用法律專家,包括那些甚麼護法,通常都是為政治服務的法律打手,是為『法棍』,打棍子是專長,法律專業則是半吊子。」

對於一些人士的謬論,區錦新重申,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只要識字都看得明白,無須人大常委會釋法都可清楚知道,澳門的行政長官是可以通過普選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