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起再調整內地客過境規定

2014-06-17

【特訊】為避免持中國護照旅客假借過境實為逗留本澳,而根本沒有前往目的地的情況,治安警察局決定由2014年07月01日起,再次調整有關規管措施。

對於持中國護照過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客,首次入境時給予的逗留許可,將由七天縮短至五天;若違反過境規定沒有前往目的地,而且於六十天(現為三十天)內第二次入境,獲給予之逗留許可則會由兩天縮短至一天;若再違反過境規定,且於六十天內第三次入境,將會被拒絶入境,並於六十天以後方允許再入境,而獲給予之逗留許可則按上述的規定重新計算。

關於過境措施,本局曾於2008年08月01日作出調整,將當時首次入境給予的逗留期,由十四天減至七天,而第二次入境的逗留期則由七天減至兩天,並在三十天以後方允許再次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