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錦強指公投不法

2014-07-26

【本報訊】民署管委會委員馬錦強表示,國家及本澳特區的法律及憲制性文件、《基本法》均沒有公投制度。指多個團體計劃發起的公投在本澳法律下不容許。

馬錦強指,公投的憲法規定了公投的時間、程序、議題、進行及管理等標準,國家及本澳特區的法律及憲制性文件和《基本法》均沒有公投制度,多個團體計劃發起的公投在本澳法律下不容許,不符合本澳特區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