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九月十九判

2014-07-26

【本報訊】初級法院昨續審「桃花崗」土地糾紛商人丁文禮被控觸犯虛假陳述或聲明罪,以及加重詐騙罪之案件,控辯雙方並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丁文禮的行為令特區政府和「桃花崗」小販蒙受損失,辯方則指「桃花崗」地段一直是私家地,丁文禮沒有違法。案件將於九月十九日宣判。

昨日先後有地籍局及民署職員等幾位證人出庭作供。之後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助理檢察長郭少萍陳詞指,被告購入「桃花崗」土地多年來,從來未在地段有過任何作為,單憑辯方證人所指的收過一兩次租、修理過涼篷圍板,也不能夠視為所有人行為。

控方又指,被告過去曾經多次透過法院參與土地拍賣,知道好多土地的業權不明確,又知可以用取得時效和平佔有的方式得到土地的業權,所以明知「桃花崗」地段業權不清,仍然購入,等待時機。被告在二千年提出民事訴訟取得「桃花崗」業權之後,一直沒有發展,是因為要等到五年的上訴時限過去,無可爭議後,才以業權人身分出現,否則就會功虧一簣。

控方指被告有心裝無心

控方認為,被告在當年的民事訴訟中,隱藏事實真相,達至和平佔有桃花崗土地目的,指被告的行為是「有心人裝無心人」,法院明顯被欺騙。控方強調,特區政府才是實際的土地管理人和佔有人,被告的所為不但令特區政府和小販蒙受損失,而且傷害澳門人的美好回憶,損失難以計算。

辯方律師不認同被告有瞞騙法院

辯方律師陳詞則指,桃花崗地段自古已是私地,不會因為小販或政府認為是公地就會變成公地,被告向小販說明桃花崗是私地後,民署就建議桃花崗小販可以搬遷,只是小販不接受,看不到小販和政府的利益有受損,辯方又認為,當年的民事訴訟案件中,檢察院沒有傳召小販作供,而事後亦沒有上訴,加上當年的法院的傳召文件是公開的,不認同被告有瞞騙法院。

丁文禮在最的陳述表示,自己行事低調,同情小販謀生故不急於發展土地,又指自己何德何能可以瞞騙法院。

案件聆訊已完結,案件將於九月十九日下午宣判。另外檢察院表示會考慮調查案件中其中一位辯方證人作假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