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姦輕度智障女友

2014-07-29

【本報訊】一名青年四度與輕度智障女友發生性行為,其中兩次在女方極不願意下進行,女方事後因下體不適告知家人,才揭發事件,家人隨即報警追究,司警調查後將涉嫌青年拘捕,控以「對無能力抗拒之人性侵犯」罪名。

疑人與事主任職同一酒店

涉強姦青年姓原(見圖),廿三歲,本澳人,在路氹城一酒店任廚師;案中女事主二十歲,輕度智障,去年九月開始在同一酒店任職房口。

案情指,兩人因工作關係認識,並發展成為情侶,兩人經常一起乘搭公司車上下班,初時下班落車後各自返家,直至去年十一月,原某在下班後以各種藉口游說女事主到他住所玩,女事主答應,結果原在單位內與女事主發生了性行為。十二月,原又以同樣方法在住所內與女事主發生性行為。

今年二月,原又以同樣方法將女事主帶回住所,當原要求性行為時,這次女事主極力拒絕並反抗,最終原施以「硬上弓」,將女事主強姦。過了五個月後,原又重施故技,這次原相約女事主到高園街一處僻靜處,當原要求性行為時,女事主同樣拒絕並反抗,最終原又將女事主強姦。

下體痛楚母追問揭發

這次事後,女事主感到下體痛楚難耐,於是將下體不適的事告知母親,母親追問起因,女事主遂將先後四次與原發生的事告訴母親,母親聽後大驚,於上周五向司警報案。

疑人稱事主首兩次自願

司警經調查後,昨日上午在原工作的酒店將之拘捕。原承認四度與女友發生性行為,有戴安全套但不是每次都戴,又稱首兩次對方是自願的。司警對比女事主的口供,女事主也承認首兩次沒有拒絕,司警表示,首兩次或不構成性侵,但後兩次則有証據顯示原觸犯強姦罪,遂將之控以「對無能力抗拒之人性侵犯」罪名,移交檢察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