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2014-08-14

【本報訊】在議員沒有提出問題的情況下,立法會昨午迅速通過修訂《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法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在去年七月生效,之後,有中介人多次提出抗議,今年六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文本。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房地產中介的營運場所須設於具備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然而,法律在去年生效後,房屋局在審批中介人申請時,發現有少數申請者因營業場所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獲發臨時准照。

上述申請者的營業場所雖設於樓宇的地面層的單位(即慣常稱為地鋪的),但按照物業登記局的記錄,該等單位的用途為卻是住宅、居住或工業用途。政府考慮到該等部分的經營者確實在法律頒佈前已存在,且地鋪經營對樓宇其他用戶影響較小,便提出修改法律。

有關法案建議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的過渡性規定,容許處於上述情況的經營者申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有關准照有效期至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藉此給予過渡期讓經營者的營業場所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資料顯示,修改法律後預計有一百九十五個中介人可有條件作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