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40905號
2014年09月05日
星期五
『公投』發起人檢舉三部門
2014-09-05
【本報訊】昨午,「特首選舉民間公投」(下稱「二O一四民間公投」) 發起人兼負責人周庭希,就合法的「民間公投」受到當局非法干預而無法按計劃進行,令發起團體和有意參與的居民的利益受損,向檢察院檢舉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相關人員涉嫌觸犯《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條誣告、第三百三十三條瀆職、第三百四十七條濫用職權的罪行。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方面,周庭希指出,二O一二年,他是新澳門學社理事長時,曾負責舉辦「政制意向 民間投票」活動。內容與「二O一四民間公投」幾乎相同,都是在取得居民明示同意之下,加密後臨時記錄其個人資料,在投票結果核實後將個人資料銷毀,而且,該活動的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亦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申報,沒有遭到反對。
但是,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在「二O一四民間公投」活動上違反公共行政機關應遵守的合法性原則、善意原則、平等原則與適度原則,發出公函非法禁止「二O一四民間公投管委會」在取得居民明示同意下處理其個人資料。
治安警察局方面,二O一四年八月廿四日,「二O一四民間公投」原定於澳門五個地點、在不佔用公共地方的情況下讓居民參與投票活動。但是,治安警察局派出人員截查自願參與活動的居民,並記錄他們的身份資料,圖意對居民施加心理壓力。
司法警察局方面,二O一四年八月廿八日至廿九日期間,該局人員曾致電、發短訊聯絡周庭希「跟進案件」,但是,他在八月卅一日回澳後,只獲該局邀請調查關於「愛瞞傳媒」在八月廿九日中午時份發佈內有司警證件的案件。
經周庭希查詢後,司警表示,之前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案件暫無事要跟進,又聲稱,在八月廿八日至廿九日中午前沒有聯絡他。令人質疑:究竟在八月廿九日中午、司警標誌相片被發布前,司警為何聯絡他?跟進哪一案件?或是借故干擾?周庭希認為,事件顯示該局人員有可能濫用刑事偵查程序,意圖干預民間公投活動的運作。
另外,治安警前日也把周庭希宣告為嫌犯,指他涉及八月廿四日風順堂區「民間公投」實體票站人員加重違令罪的案件,雖然,他當時不在現場。周庭希重申,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清楚表明,居民的合法活動空間是寬鬆的,居民可以做些根據法律而行的事,也可做一些法律沒有規範的事。由此可以確立,居民可在合法範圍內進行「民間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