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40905號
2014年09月05日
星期五
使用航拍器勿犯私隱
2014-09-05
【特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近日收到有關航拍器之查詢,有鑑於航拍器的使用可能衍生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特發出本新聞稿提請相關機構及人士注意。
一般而言,航拍器是指裝有攝錄裝置的遙控設備,較常見的有遙控飛機及無人駕駛飛機等。隨著科技的進步,航拍器的使用日趨普及,在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同時,亦帶來私隱挑戰,這是由於航拍器能夠在遙遠位置收集清晰的影像及聲音資料,使人可以秘密地持續高空監察、追蹤和記錄個人活動等資訊。
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使用航拍器除非屬於該法律第3條第2款所指的專屬個人或家庭活動時對個人資料的處理,且沒有用作系統通訊或傳播之情況,否則,須受該法律規範。
在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況下,該法律第6條至第8條規定了個人資料處理的正當性條件。在不具備正當性條件下處理個人資料,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此外,即使具備正當性條件,對相關資料的處理還須符合同一法律第2條及第5條所規定的各項原則,尤其是應遵從合法、善意、適度等原則,並為了特定、明確、正當和與負責實體的活動直接有關的目的而收集,之後對資料的處理亦不得偏離有關目的等。
在此,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特提醒使用航拍器的機構及人士控制航拍器所經過的地點,除非法律有相反規定,不應拍攝涉及他人私人生活的影像(例如:不應拍攝他人住宅內部)及對之進行錄音。如果有需要將航拍器的照片或影片在網絡或以其他方式與他人分享,則須留意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公佈的《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
另外,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外,尚須注意如航拍器拍攝到他人的住宅內部或其他私人生活情況,或未經他人同意進行錄音,有可能觸犯《刑法典》的規定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