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區要求當局停止打壓

2014-09-05

【本報訊】直選議員吳國昌和區錦新認為,當局拘控「愛瞞傳媒」記者,政治打壓味道濃厚,已達到鎮懾效應,顯然屬於濫用權力,對受《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護的新聞自由構成侵害。兩名議員要求當局停止相關行為,並要求行政長官崔世安對相關部門問責及追究。

「愛瞞傳媒」兩名記者早前被指涉及「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罪」,並遭拘控,吳國昌、區錦新議員辦事處昨日發出聲明,對此事進展表示密切關注。兩名議員認為,雖然,至今未知司法機關會否接納司警對兩人的指控,但是,事件已令人感到政治打壓味道濃厚。即使無法成功起訴,客觀效果上已達到鎮懾效應,妨礙了「愛瞞傳媒」的運作。

早前,負責是次行動的司警局聲稱:「本次執法完全不存在選擇性執法的情況,今年五月份在同一網頁出現的類似情況,性質上與今次完全不同,本次的行為明顯誤導網民,嚴重損害公共當局標誌的嚴肅性、權威性及法定的意義,完全符合《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條的犯罪構成要件。」

吳國昌和區錦新均認為,司警的說法「可能與事實存在相當的差距」。他們指出,按《刑法典》第二百九六十條 (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 規定:一、意圖使人相信公共部門職務上專有之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於其本人所有,而不正當使用或穿著之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二、如該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人所專用者,行為人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兩名議員表示,根據司法警察局所透露的案情,被拘捕的兩人完全不存在《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條所指的的要件。因為,從客觀上「愛瞞傳媒」僅 在臉書上刊登了一張附有一名司法警察的工作證,並沒有不當使用「司法警察局」名稱之行為,亦沒有意圖,也不可能使人相信刊登者是司警人員。

而且,司法警察局所述的「損害公共當局標誌的嚴肅性、權威性及法定的意義」,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根本不存在。根據法律中並不存在的要素對依法登記的傳媒工作人員進行拘捕和檢控,顯然屬於濫用權力,對受《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護的新聞自由構成侵害。

吳國昌和區錦新嚴正要求,當局立即停止有關行為。他們也要求,行政長官崔世安就執法部門的濫權展開問責及追究。他們也計劃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