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環保車輛公共部門先行先試

2014-09-13

【特訊】為有效控制機動車輛尾氣污染問題,保障居民健康,特區政府近年透過不同措施加強治理,當中重要的一環是引入及推廣使用環保車輛。為此,特區政府積極貫徹有關方針並先行先試,調整了公共部門購置車輛的一般要求,訂定部分車輛必須符合相關環保排放標準。

過去特區政府透過立法,先從源頭限制高污染車輛進口本澳,公布了有關進口新摩托車及新汽車尾氣排放標準的行政法規。其後,環境保護局聯同交通事務局制訂了“在用車尾氣排放標準”及完善了檢測制度之相關工作。就推行環保車輛方面,推出了稅務優惠,鼓勵有需要購車人士優先選擇購買環保車輛;環境保護局亦正研究制訂澳門引入及推廣環保車輛的短、中、長期政策,包括相關配套措施與基礎設施規劃等建議,以整體及長遠規劃在澳門推行環保車輛的使用。同時,為更有效控制車輛尾氣排放,環境保護局亦正進行擬定《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行政法規的工作,提升車用燃料之質量。

除上述措施外,特區政府先行先試,優先推動在公共部門率先使用環保車輛,2014年6月30日公佈的第1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了公共部門購置車輛的一般要求,有助推動公共部門購置環保車輛。當中訂定九座位或以下一般用途客車需符合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環保排放標準(但不妨礙購置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車輛);新增電動輕型摩托車的一般要求;購置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車輛則由使用部門按照環保政策自行訂定相關車輛規格。而若擬取得之車輛有別於上述批示訂定的一般要求時,須事先經行政長官許可(如屬第7/2002號法律第一條(一)項所指部門則須經其具權限實體許可)。

未來,特區政府將持續落實和推進各項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的控制及治理工作,如透過相關鼓勵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車輛,引入及推廣環保車輛,持續檢討優化相關排放標準及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