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察機關: 徐才厚去年確診患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4-10-29

【中新社北京10月28日電】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28日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案件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徐才厚於2013年2月確診患膀胱癌,已經多個周期治療,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以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2014年10月27日,對該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該負責人指出,黨中央決定開除徐才厚黨籍,對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問題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軍事檢察院依法處理,中央軍委決定開除徐才厚軍籍,取消其上將軍銜,充分體現了黨中央、中央軍委從嚴治黨、從嚴治軍的鮮明態度,表明了黨堅決反對腐敗、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得到全軍官兵的堅決擁護,對於提振軍心士氣,凝聚意志力量,維護軍隊形象,產生重大影響。

該負責人介紹,軍事檢察院嚴格依法展開偵查工作。依法查扣涉案款物,詢問相關證人,廣泛調查取證,獲取了大量證據;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徐才厚,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該負責人證實,徐才厚於2013年2月確診患膀胱癌,已經多個周期治療。今年6月,軍事檢察機關對徐才厚立案偵查後,本著既嚴格依法辦案、又體現人道關懷的精神,協調醫院對其進行了積極治療和醫護保障。

軍事檢察機關已查明,徐才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晉昇職務提供幫助,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徐才厚案具備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

該負責人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軍事檢察院依法對徐才厚立案偵查並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特別指明其被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在接受訊問時為自己辯解,有權申請其認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迴避,並向其送達法律文書,履行了必要手續。偵查期間,嚴格依法對徐才厚進行訊問,每一份訊問筆錄都經其仔細閱讀並簽字確認,切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該負責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案移送審查起訴後,軍事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依法進行審查,向軍事法院提起公訴。

對涉徐才厚案其他人員,該負責人說,對徐才厚家人涉嫌受賄犯罪的,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處理;對其他涉案人員,堅決一查到底,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