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或嫌犯可聲請暫中止訴訟程序 家暴法有走盞

2014-12-30

【本報訊】關於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護方面,《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從司法及行政兩個層面,訂定了對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護措施。該法案建議,檢察院可依職權或應家暴受害人或嫌犯的聲請,向刑事起訴法官建議,透過對嫌犯施加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暫時中止訴訟程序。

在司法層面,法案建議,在施暴者因實施涉及家庭暴力行為的犯罪而成為嫌犯後,法官除按《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命令採用強制措施外,家暴受害人可向初級法院聲請對施暴者採取一系列的緊急強制措施,以保護受害人不再受到家暴的傷害,例如命令施暴者遷出家庭居所,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觸或騷擾受害人等。

考慮受害人原諒嫌犯俾予改過

考慮到家暴的受害人可能會原諒家暴案的嫌犯,希望給予其改過的機會,因此法案參照《刑事訴訟法典》中的制度,規定檢察院可依職權或應家暴受害人或嫌犯的聲請,向刑事起訴法官建議,透過對嫌犯施加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暫時中止訴訟程序。

當法官決定暫時中止家暴案的訴訟程序時,可對嫌犯單獨或一併施加一系列的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當中包括對被害人作出損害賠償、不得常至某些場合或地方、參加防止家庭暴力的特別計劃或接受相關的心理輔導等。

在訴訟程序暫時中止期間,法官可應社會工作局或社會重返部門的聲請召開調解會議,以便協助施暴者不再作出家庭暴力行為,使其認識其行為的不正確之處,以及使行為人能真心悔過,並取得被害人的原諒。

當局可為受害人提供暫時庇護所

在行政層面,法案建議,社工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可協助為家暴受害人提供暫時安置的場所,以便脫離施暴者的控制;若符合法律規定,受害人可獲得經濟上的援助,以便消除在經濟上對施暴者的依賴;當社工局認為有需要時,這些保護及援助措施可延伸至與受害人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員,例如未成年子女。

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指出,把家暴行為由半公罪改為公罪,最大作用是公權力的介入,啟動司法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提出的中止訴訟程序,始終由法官作出決定。中止訴訟程序為期兩年,其間,若施暴者不遵守法官施加的強制命令、行為規則,甚或重犯,訴訟程序便會重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