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列公罪

2014-12-30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該法案定義「家暴行為」,並把其列為公罪。法案也建議,修改四條「刑法典」條文,把家庭成員間做出的家暴行為以公罪的方式加以處罰。另外,法案也透過修改「刑法典」有關的條文,把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為公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列明,家庭暴力行為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的不法行為。而家庭成員是指行為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行為人本人或配偶的養父母或養子女、與行為人具有監護關係的人、與行為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基於年齡、疾病、懷孕、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與行為人同住且受其照顧或保護的能力低弱的人。

同性同居不暴法對象

家庭暴力行為的定義中提及「行為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是否包含同性伴侶?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表示,以上陳述不是指同性同居的人。此外,若受害人只有輕傷,則不屬家庭暴力行為,這要按具體案情判斷,將來也會在這方面加強與檢察院的溝通。

法案亦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第一百四十六條 (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使之過度勞累)、第一百四十七條 (恐嚇)、第一百四十八條 (脅迫) 及第一百七十二條 (告訴),將家庭成員間做出的家暴行為以公罪的方式加以處罰。此外,法案也透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有關的條文,將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為公罪。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規定,任何公共實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以及任何提供醫務、教學、社會工作、輔導及托兒服務的私人實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業務時,如知悉存有或懷疑存有家庭暴力行為,均有義務立即通知社會工作局,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檢舉義務。

建議建立家暴個案中央登記系統

法案也建議,建立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社會工作局須將所獲悉的家庭暴力個案資料登錄於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內,並確保該系統載有各項基本數據及資料,尤其需對有否重複實施家庭暴力的個案作統計,以供社會工作局或社會重返部門撰寫社會報告之用,並作為政府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政策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