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法所有公立高校都是公法人

2014-12-30

【本報訊】澳門大學計劃修章,脫離公法人身法,使其不受制於政府行政規範,外界批評此舉如同讓該校更「無王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表示,按照將提交立法會的《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本澳所有公立高等院校是公法人,不過,若院校有需要,可制定獨特的法律,以其他方式運作。

行會完成討論高教法

行政會完成討論《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該草案的方向和目標如下︰(一) 保障及持續提升教育質素;(二) 強化高等院校自身的管治水平;(三) 加大院校在辦學及課程設置方面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四) 強化師資隊伍;(五) 提升學生整體水平;(六) 為高等教育整體健康穩定的發展提供充足的資源保障。

該法案明確指出,公立高等院校屬公法人,但不妨礙其設立法規或相關修改的特別規定的適用,而在任何情況下,公立高等院校的擁有權及財產均屬於公產。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表示,外國的公立大專院校出現兩個趨勢,以提升競爭力,更好為社會培養人才。其一是脫勾,把公立大專院校從政府部門分開出來,因為,兩者運作的要求不同,其二是企業化。例如:葡國高等院校是公法人,但部份已開始以公共基金會的形式運作。

院校目標有調整可另訂法律

蘇朝暉指出,《高等教育制度》法案建議,所有公立高等院校是公法人,但是,若有院校為了獨特的目標需要調整,仍可按照另一為該校制訂的法律,以其他方式運作。例如:不再受制於政府行政的規範。

另外,在教育素質保證方面,《高等教育制度》法案建議設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規定所有高等院校不論屬何種法律性質,均須受評鑑制度約束。評鑑包括院校評鑑及課程評審兩部分;院校評鑑分為院校質素核證及院校認證兩類,而課程評審則分為課程認證及課程審視兩類。

《高等教育制度》法案還規定各院校必須設立負責訂定院校發展方針並監督有關執行情況的校董會;同時,須制定包括規範院校的財政、行政、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院校章程。

為配合國際高等教育的發展,讓本澳高等院校能以更靈活的方式開設各類高等教育課程,《高等教育制度》法案建議增設學分制、主修及副修制和雙學士學位,以及副學士文憑課程等,並取消高等專科學位。

為提高教育素質,《高等教育制度》法案建議,把高等教育課程的入學條件調升為高中三畢業,法案也建議,將未具高中學歷但經院校入學考試評核合格的人士的最低入學年齡,由現行法例規定的廿五歲下調至廿三歲,以鼓勵更多有需要的人士修讀高等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