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升至兩萬元 無理解僱賠償上限

2014-12-30

【特訊】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僱員有權收取賠償,而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一萬四千元。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現狀,特區政府認為有需要調整上述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

經諮詢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代表的意見,並平衡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社會的營商環境、就業狀況的穩定性、僱員權益的保障及僱主的承受能力等情況,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律草案,建議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將因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而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調升至澳門幣二萬元。此外,為配合經濟的發展,法案建議引入定期檢討機制,規定每兩年檢討一次上述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