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被控三罪 天津受審

2015-04-04

【香港中通社4月3日電】綜合消息:據新華社記者3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洩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官媒消息稱,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媒體報道稱,2013年12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會議,聽取了中央紀委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周永康違紀綫索情況的匯報,決定開展相應核查工作。2014年7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聽取了中央紀委開展核查工作情況的匯報,決定對周永康立案審查。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洩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奸并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綫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并通過中央紀委《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將周永康涉嫌犯罪問題及綫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官媒公佈的“周永康簡歷”顯示,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96-1998年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1998-1999年任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1999-2002年任四川省委書記;2002-2003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2003-2007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 2007年10月28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2007年-2013年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至2012年11月),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至2013年)。

周曾任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