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623號
2015年06月23日
星期二
及時完善經屋審查程序
2015-06-23
這天,冰嬸買餸回家,發現女兒冰冰手持一叠信函愁眉苦臉地坐在沙發上,一副大惑不解的樣子。
「媽,剛收到房屋局的通知,要解除我們這間永寧經濟房屋的預約合同。」冰冰道。冰嬸大驚:「吓!這是怎麼回事﹖」
冰冰摸摸頭說道:「他們說因為爸爸持有本澳一居住用途的單位,故需要解除預約合同。真奇怪,我們已經入住這裡兩年了,現在才說我們不符合資格。」
「對呀,當年我們以你的名字作為家團代表向房屋局提交經屋競投報名表,若我們真的不符合資格,當初收到我們申請時就應該要查清楚,他們的審批申請程序到底出了甚麼問題呀!」冰嬸怒氣漸起。
「媽,你先不要動氣,我們在這邊胡亂猜想也不是辦法。要不我們帶備文件,到附近的廉署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問問他們的意見。」冰冰回覆說。
廉署隨即調查介入,就冰嬸對審批程序的疑問,房屋局回覆表示,局方收到有關申請後,曾透過財政局資訊聯網系統及物業登記局提供的資料對該家團進行資產審查,由於當時提供的資料並未顯示被查詢個案的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編號,故未能及時確認該家團有成員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在此情況下,房屋局遂安排該家團選擇單位及簽署買賣預約合同。
其後,局方在準備為家團訂立買賣公證書前,再次進行資產審查,由於此時財政局的資訊聯網系統已能顯示被查詢個案內的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因而能確認冰嬸的家團成員在本澳擁有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故房屋局根據《經濟房屋法》的相關規定,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廉署去函房屋屋了解如何完善購買經濟房屋的審批程序,以防止相同情況再次發生。局方表示現在對購買經濟房屋的家團進行甄選時,會將有關家團代表及其家團成員的資料送交財政局,以便核實是否存在為取得不動產而繳納印花稅的紀錄。對於懷疑個案,更會要求財政局提供移轉財產申報書及倘有的移轉文件影印本,以核實有關家團的申請資格。
冰冰在接獲廉署的回覆後,終於明白箇中原委。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