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富戶退場機制

2015-07-07

【本報訊】是次社屋法修法焦點之一是回應社會富戶的問題,法案建議明確劃分超收入戶及富戶兩類,後者在兩年後開始收雙倍租金,再兩年才會強制退場。

現行社屋法規定,對超出收入上限但未過一倍的,處同一狀況三年後,房屋局再三年後可方單方中止租約,又或收雙倍租金。而超過上限一倍的,連續兩年後也是同樣的處理,即再兩年後才可單方退租或收雙倍租。這在近年政府年年免租下一直為人詬病。

超收上限兩年 兩年後就退

修法文本建議,將超出收入上限但未過一倍的租戶定義為超收入戶,而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租戶,定義為富戶。前者則免除原有退場機制,後者則明確為兩年富戶,再收兩年雙倍租後,就一定要強制退場。

局長楊錦華說,有關修改是明確退場機制,不認同對超收入戶刪退場機制有放寬,只是非一刀切處理。對富戶「兩年加兩年」才退場的處理,他解釋,是考慮到當事家團有穩定收入能力去適應和處理搬出去。

房局資料顯示,目前約一萬一千個社屋租戶中,截至去年底有七百五十五戶為超過收入上限,當中有二百一十戶要交雙倍租金,當中有十二戶現已退場。到今年五月,超收入的約有九百一十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