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凍結資產執行制度草案

2016-02-26

【本報訊】為履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就打擊恐怖主義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先後通過決議、呼籲各國謹慎和持續跟進相關事宜、以確保法律體系具備足夠條件執行有關義務。中央政府命令澳門特區政府需履行相關工作,包括封行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或任一制裁委員會已指認的人或實體的凍結機制,以及制定內部有關恐佈主義資金的指認及凍結的機制法律。為此,行政會完成討論《 凍結資產執行製度》法律草案。

法案包括﹕建議設立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在行政長官執行凍結資產決定方面提供技術協助、並負責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凍結和禁止提供資產及金融服務法案建議。在公佈對人或實體的指認行為後,須立即對被指認者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資產,以及由該等資產衍生或產生的資產進行凍結,凍結措施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非被指認但與被指認者有具體關聯的人或實體。

為阻止凍結措施所針對的對象透過任何途徑實施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禁止的活動,法案同時建議禁止向有關措施所針對的對象提供資產、況且在某些情況下亦禁止向被針對者提供金融服務。特定實體須在發現相關情況起計兩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通報在合理推定下,顯示某個人或實體正以被指認者的名義或按其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自然人、法人或實體實施企圖實施、協助或參與《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所指的任何恐怖主義行為、行政長官可對有關自然人、法人或實體作出指認。指認行為的有效期為兩年,行政長官可將指認行為續期,每次最長期限為一年。法案也對相關的通知、資產的扣押或喪失、取得資產的程序以及廢止指認行為等情況進行了規範以及保障第三人的權益。

法案將隨即送往立法會作討論。法務局指,法案需有緊急性,但不會草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