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將推出新規 公務員辭職長官不得拒絕

2016-12-30

【香港中通社12月29日電】台北消息:台灣地區考試院會29日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除特別情況,公務人員辭職其服務機關及長官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以保障公務人員“不服公職”權利。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考試院會當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保障公務人員有不服公職權利,新增公務人員辭職要書面提出,除有危害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據瞭解,為切合實務運作,完備法制,考試院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該修正草案。

過去曾有公務人員想辭職,但服務機關不准的案例,台考試院考量“憲法”明定人民有服公職的權利,也應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的權利,為避免公務人員受限機關首長領導統御權,無法依其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的權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

該草案也增訂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同時,亦要求公務人員應給與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相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

此外,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如認為命令違法,負報告義務,如果長官認為其命令並未違法,以書面再次下達時,草案明定應於書面署名,始得課予公務人員應服從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