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暫住及置換房法案 會

行會完成討論送交立

2018-11-15

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將交立法會審議。

【本報訊】行政會昨宣布完成《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律草案,並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內容與早前公開諮詢時基本一致,只細化操作,如建議向海一居樓花持有者出售置換房價格,是按第一手樓花合同的價格。

行政會昨宣布完成三份法律及行政法規草案之討論。當中包括九月下旬完成公開諮詢、十月上旬完成總結報告的《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當自然人持有的居住用途單位,因都更而被拆卸,如具備條件在樓宇重建後回遷,在等待回遷時可申請租住暫住房;若樓無法回遷則可申請購買置換房。

政府認為,基於資源有限,以及兩房主要為幫助解決受影響業主的居住需要,故建議對申請數量作出限制。草案規定,不論個人有多少居住單位受都更影響,僅可申請租一間暫住房或買一間置換房。

若單位屬兩人或以上共同擁有,則可申請的數量與被拆的數量相同,但不得超過共有人總數(如兩人共同持有兩個單位就可申兩個)。如所有權人為夫妻關係,則不論被拆數量,兩人只可單獨或共同租或買一間暫住房或一間置換房。

法案建議,暫住房的租金及置換房的售價,由負責都更實體參照樓宇所處區域內同等質量及條件的住宅單位的市場價格提建議,並由特首以批示訂定。買置換房時將豁免繳納涉及不動產移轉及取得的各項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海一居處理之特別規定方面,草案建議申請買置換房只適用於為自然人的預約買受人,且不論預約購買多少間,也只可購買一間置換房。售價則參照其預約買賣合同所載價格出售,即「一手價」。若在《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律生效前簽約,則免交非首置印花稅。

發言人梁慶庭說,早前的公開諮詢社會回應正面,絕大多數意見對相關立法取向是認同,是次草案建議內容與諮詢方案是一致,主要是細化操作規定,「內容冇改變,與諮詢結果冇變」。

梁慶庭表示,都更其他法律仍處推進,但此法屬輔助、鼓勵措施,可以先行立法,相信不會影響將來都更的補償或賠償制度立法,也不會有矛盾或阻礙,因這是只為受都更影響業權的居民提供多一個選擇。

另外,相較同場兩項宣布的行政法規會有相關部門官員代表出席並回應提問,此法則只有梁一人。有份的廉署、政發局、法務局、房屋局和工務局,以至宣稱是主導該立法工作、諮詢時未曾現身過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辦,都未有派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