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月底禁向未成年人賣酒 違者最高罰5萬元

2018-11-15

香港新控酒法例11月30日生效(中通社)

【香港中通社11月14日電】(記者 寧之羽)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14日公布,《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將於今年11月30日生效,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業務過程中向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乙醇含量多於1.2%的酒類飲品,違反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港元。

新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所有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零售商,包括酒鋪、超市、便利店、餐廳、酒吧等面對面酒品分發商,也包括通過電話、郵寄、網絡或其他任何電子傳媒售賣酒品的分發商,全港的自動銷售機也在條例覆蓋範圍之內。另外,所有酒品零售商必需在顯眼位置使用中英文向顧客展示法例規定的訂明通知。

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主管李培文在當日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署方的控煙辦公室將擴大工作範圍和規模,因應新條例實施,已增加逾30名執法人員,並已更名為控煙酒辦公室。控煙酒辦已制定指引,協助業界遵守規定,控煙酒督察會進行巡查,並因應投訴進行調查和採取執法行動。

如果有人在業務過程中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給未成年人,可被罰款5萬港元;未能符合展示訂明通知要求可被罰款2.5萬港元;妨礙督察則可被罰款1萬港元。李培文指出,新條例只規管涉及買賣業務過程的行為,不包括沒有商業意圖的家庭聚會或者社交活動,但條例中的“供應”包括零售商免費向未成年人贈送酒類飲品作為禮物。

李培文提醒,為免誤墮法網,如賣方對買方的年齡有任何懷疑,應該核對買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果對方不能提供,則應拒絕賣酒。如果店員已採取合理措施來確認顧客年齡,仍被檢控賣酒給未成年人,店員可在法庭作免責辯護。如果店東因僱員的行為被檢控,也可用已採取合理措施作免責辯護,包括但不限於已為僱員提供相關培訓並清楚指示不能賣酒給未成年人。

李培文表示,乙醇含量多於1.2%的酒類飲品均在規管範圍,包括煮食米酒,因此家長不應讓小童去購買米酒。另一方面,以酒類烹調的食物,如酒心巧克力、醉雞則將豁免不受新法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