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治民主在進步,澳門呢?

2010-03-22

不久前剛結束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三次會議,有一個重要的議程是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這個法案關係到國家的社會發展、民主發展,廣受關注。據報道,澳門全國人大代表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雖然有的代表關注法案的「委托票」等技術問題,但都齊聲讚好。同時在北京開會的澳區全國政協委員,也都認同法案推動民主。 選舉法的修改體現了國家在進步,在擴大政治民主。據《澳門日報》報道,中聯辦主任白志健在括概這次選舉法修改的幾個特點時就指出,隨著社會政治條件的逐步具備,現在修改選舉法,實現同票同值,為選舉權平等的重大歷史進步。 然而,反觀澳門,情況令人感到澳門在倒退。按照正常的邏輯,澳門自從一九七六年開始就有了立法會直接選舉,經過三十多年,社會政治條件雖然還達不到完全具備,但肯定比內地成熟得多。但是,特區政府對於政制發展卻停止不前。就行政長官選舉來說,澳門基本法規定第一任由二百個推選委員通過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來產生;第二任就進步了,選舉委員增加到三百人,而且是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不再是協商的方法。至於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基本法沒有規定選舉委員有多少 ,但留下了「如需修改」的餘地。也就是說,基本法其實是為逐步擴大民主選舉留下空間。然而,上任政府卻不肯隨著社會政治條件的成熟而增加選委會的委員,仍然是三百人。 最近行政長官崔世安發表的施政報告,對於政制發展仍只是表示:「對於社會中一些有關政治體制發展的訴求,特區政府將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嚴格依照《澳門基本法》有關規定妥善進行相關工作。」大家知道,所謂「聽取意見」、「研究」,只不過是政府敷衍的話。然而,社會在進步,國家在進步,以前農民的投票價值從八比一上升到四比一,現在又上升到一比一,為什麼澳門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不可以增加?為什麼不能像國家那樣進步?筆者認為,在北京參加「兩會」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應該站出來,為澳門的政制發展吶喊。                                                             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