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冀清晰補扣供款立法意圖

2010-06-08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天繼續細則性討論《社會保障制度》法案,委員會指法案中有關六十歲以上的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人的補扣供款方式的條文存在原則上的缺陷,希望政府清晰其立法意向。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見圖)在會後接受訪問時表示,委員會在討論法案第六十七條有關補扣供款的計算方法時,討論了有關補扣供款的原則,從而帶出了上次會議未有深入討論的很多問題。他說,在法案的第六十五條,設計了一個有關給老人家的供款制度,規定在新法律生效後才登記為社會保障的受益人,需補供款最多一百八十個月,才可以領取半份養老金。而根據現行法律,年滿六十歲以上的社會保障供款人,只供款六十個月,就可以領取全份養老金。 鄭志強表示,上述規定涉及數千名根據現行法律正在供款的六十歲以上的人士,究竟這些人士是引用現有的制度或是按照新制度,是領取全份養老金還是半份呢,政府代表沒有清晰向委員會說明。因此,委員會希望政府代表回去後就這個問題商量,清晰地說明其立法意向。而委員會將擱置有關補扣部分的條文,先討論後面的條文,等政府澄清其立法意向後再繼續討論。 至於委員會多數議員都贊成取消社會保障受益人在兩年內要在澳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的條文,政府代表則未有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