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720號
2010年07月20日
星期二
公職人員司法援助法案 魔鬼藏在細節中
2010-07-20
本澳公務員隊伍中一直有個呼聲,就是要求若在執行公務時而引起的司法訴訟,政府可以向他們提供司法支援,以讓他們安心執行公務。這個要求是合理的。所以,政府制訂「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的法律,本人是基本認同的。只是,當拿到法案一看,卻大感震驚。因為法案其中第四條竟然容許公務員獲司法援助去告市民或其他實體,實難接受。 本人一直理解此項司法援助是保護性的,即當一個公職人員在處理公務過程中,不論是恰當還是失當,導致被市民起訴,而提供司法援助讓其應訟,是讓他有一個公平的機會答辯,讓他可無後顧之憂地透過司法訴訟釐清責任所在。可是,這項保護性措施應僅限於公職人員遭到起訴,而法案竟容許公務員以公帑去告人,則明顯是保護過度,且其帶來之後果還會是極嚴重的。 且看看第四條條文是怎樣的: 「一、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本法律所指的人士(公職人員)對第三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時,可獲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形式的司法援助,且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其他豁免。」 「二、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尤指有強烈跡象顯示申請人為具恐嚇或報復性質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且有關行為侵害到其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名譽或具重要價值的財產。」 有一句名言是「魔鬼藏在細節中」,用來形容這個法案確是相當恰當的。細觀這條條文,人們會發現,若有公職人員因處理公務而成為「具恐嚇或報復性質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且有關行為侵害到其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或其「具重要價值的財產」也有被侵佔的危險的,這已完全是刑事範疇的事。受侵害人一經報案,警方及檢察院亦會直接處理,而若調查屬實,侵害人或威脅侵害人將肯定被檢察院提出起訴,根本無需受侵害人自行延聘律師追究,因而也就不存在需要司法援助的問題。當然,若受侵害人別出心裁要申請成為案中輔助人或須加入民事索償才會引發司法援助的問題。若確屬如此,則本澳現存的司法援助制度亦可填補此一需要。既然如此,又何必劃蛇添足呢? 因此,有理由相信,法律的草擬者加入這麼一大堆的東西,主要是為了「掩護」兩個字,就是「名譽」。就是說,若一公職人員遇到他認為「有關行為侵害到其名譽」,這個極為主觀及難於直接刑事化的行為時,他就可以獲取司法援助去起訴市民或其他實體。還記得幾年前,澳門勞動報在一篇報導中直指「黑工係由譚司長和勞工局請番嚟」,這番話的立論是因為澳門存在大量黑工,而作為主管相關領域的主要官員和局級首長竟視而不見,於是推論這是由譚司和孫局請番嚟。這與董狐的「趙盾弒其君」實有異曲同工之妙。然勞工局長認為這是誹謗他請黑工(那時他家裝修請黑工之事尚未發生),傷害其聲譽,因此拍案而起,報司警局。結果當時的澳門勞動報社長成了疑犯被扣押追查。及後,有關案件最終歸檔。但若此法通過,不論刑責是否能追究,但因堂堂局長名譽受損則一定可以獲司法援助告上法庭。官員以公帑告人即使不能勝訴,但應訟者要自掏腰包真金白銀與他打官司,縱使最終能甩身亦屬慘勝。官員卻無任何成本。今後市民或傳媒講句話都要更為小心,否則官員只需主觀上感受到名譽受損,則市民被告上公堂則手尾長矣。 不要認為勞動報是個別事件,其實有損官員名譽的言論和報導是隨時可以發生。如訊報的某專欄,經常批評政府有法不依,任用官員錯用法律,質疑官員是否不懂法。對一個官員來說,若連法都不懂(雖然有些真的不懂),那還有面目當官?而有人直斥其不懂法,對其名譽當然極有損害。若此法通過後,相信訊報個個星期都有作者被告。 澳門的言論平台已不足夠,官員與市民及傳媒之間,前者已佔盡優勢。市民或傳媒僅能嘀嘀咕咕批評幾句,若此法通過後恐怕連幾句批評也要生吞到肚子裏。現代社會的公務員被冠以「公僕」之名,即公眾之僕人,無奈澳門的「公僕」精神卻遠未確立,當官的若能是父母官已屬不錯,更難望其成「公僕」。只是,不論是「公僕」也好,官員也好,所受的都是公帑,接受市民或傳媒的批評和監察也是應有之道。而政府制訂此一法律,竟連批評的空間也大力壓縮,實屬匪疑所思。如此藏著「魔鬼」細節的法案豈能接受? 立法議員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