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819號
2010年08月19日
星期四
廉署工作報告指部門管理執法水平 乃民怨源頭
2010-08-19
【特訊】根據8月14日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廉政專員於2010年3月30日向行政長官崔世安提交了廉署上年度的工作報告,市民可透過廉署網頁(www.ccac.org.mo)瀏覽。 《2009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詳細報告了2009年廉政公署在反貪、行政申訴以及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此外亦在附件中,選取了5個與民生息息相關,且為人關注的例子進行分析,一方面提醒公共部門在處理這些個案時的觸覺及應有的依法處理水平;另一方面,讓公眾知悉公共部門在處理這些個案時的不當之處,藉此喚起市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以下是工作報告的內容簡介: 個案處理情況: 2009年廉政公署收案共923宗,包括刑事舉報案件768宗、行政申訴個案155宗。2009年的收案數字相對較過去3年有輕微上升,估計箇中原因同2009年是選舉年有關,市民較多關注選舉活動是否合符法律規範及選舉廉潔度的問題。另一方面,行政申訴個案較去年有較大幅度的減少,相信與行政程序漸趨透明化,以及公共部門完善了行政投訴機制有關。
2000-2009年收案數字趨勢 在923宗案件中,有661宗不涉及貪污舞弊行為、或不屬廉署職權,或資料不足而無法跟進,佔全年收案總數的七成以上。 立案調查的案件共有48宗,其中刑事案件44宗、行政申訴案件4宗;另外由上年度轉入的有71宗(包括刑事案件65宗、行政申訴案件6宗),累積全年須處理的案件為119宗,當中有28宗案件完成調查並移送檢察院。 反貪工作: 2009年刑事案卷結案86宗,與2008年相比增加了87%,移送檢察院的案卷大幅增加接近兩倍,調查終結案件亦增加了70.6%,是近年來辦案效率較高的一年。 歐文龍案中有關追繳贓款工作,經過公署多番努力,2009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將歐文龍在香港的不法資產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年11月份,歐文龍在香港銀行帳戶內的不法資產約港幣3億6千萬元被全數追回,並已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庫房內。 行政申訴: 行政申訴方面,2009年收到的個案有155宗,加上2008年轉入的個案,全年須處理個案共有202宗。當中有184宗已完成處理並存檔,結案率為91%,比2008年的結案率(77%)有所提高。 在這184宗個案中,有8宗以立案方式處理,其餘176宗均透過初查、轉介、調閱文件和會議等靈活的方式處理,經初步調查後未發現行政違法/失當跡象的個案有108宗。 此外,公署全年收到的查詢個案共有566宗,其中仍以公職制度、交通違例、違法工程、市政、勞資糾紛等事宜為主。 公署在2009年繼續與其他公共部門合作,對機關的運作進行監管,並提出多項有助提升效率的建議措施。部門包括:身份證明局、土地工務運輸局及衛生局。公署於2007年8月底推出為期兩年的「廉潔管理計劃」,所有政府部門/機構均有參加,並取得預期效果。總體而言,不少部門都加強了運作流程及工作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強化了資訊處理及查閱機制,而整體公務人員對防止利益衝突、謹慎處理利益收受等方面的意識亦明顯提高。 社區關係及推廣活動: 公署持續向社會各階層開展肅貪倡廉的宣傳教育工作,以推動社會的廉潔風尚,爭取市民的支持和配合。2009年,公署舉辦各類講座、座談會及工作坊等活動共368場,參加人數達30036次。 結語: 總結2009年的工作時,不難發現若干行政部門在運作制度、人事管理及行政程序的處理等方面,仍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處,這往往亦成為引起市民投訴及不滿的源頭。公署將問題根源歸納為下述幾方面: (1)有關行政決定未能「命中」問題核心,以致無法將問題妥善解決,究其原因,在於部門權責不清,資訊掌握不全。 (2)對有關法規認識不足,引致部分決定與法律的規定不一致。 (3)部門本身的運作方式及制度未能因應社會轉變而適時作出調整,「適時解決問題」的意識仍然薄弱。 (4)在處理行政程序時未能準確解釋及正確適用法規,又或遇上疑問時未有及時尋求專家的意見,以致最後的決定出現差錯,甚至於法不容,有損公益。 很明顯,這同管理及執法水平有關,唯有對症下藥,及時糾正,方能提升管理水平,落實「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 一個充分透明、有法可依及決策透明的行政體系,有助於清除貪污舞弊的各種陋習及違法情況。為此,制度建設是關鍵的一環,亦是推動社會整體發展不可或缺的基石,推動廉政建設是促進社會整體發展的一個根本元素,缺一不可。故此,公署將從多方面入手,其中包括: (1)在職責範圍內全方位推動行政架構的現代化建設,歸納過去所接觸及處理的個案,總結經驗,以史為鑑。 (2)在建設過程中加強廉政意識及建立行之有效的監察機制,無論在公營或私營部門方面,希望能對症下藥,藥到病除。 (3)在制度建設的路途上,宣傳及教育亦屬關鍵環節,信息清楚有助作出明智決策,而明智決策則有利推動廉政建設,兩者互相關聯又互為補充。 「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及「績效監察」是公署的工作方向與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