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819號
2010年08月19日
星期四
經屋部分申請人被除名 廉署不認同
2010-08-19
【特訊】廉署不認同房屋局將零五年經屋競投部分申請人除名的做法,已向房屋局申明立場。廉署年報稱,零五年當局接受經屋競投時,部分申請人身份證資料已顯示居澳年滿五年,但因填報更長的居澳年期,即使補交證明文件亦被除名。廉署年報指出,中級法院雖已判決房屋局敗訴,但房屋局只重新接納提出司法上訴的申請人排序,其他屬於同類情況或沒有補交證明文件的個案,房屋局則維持除名決定。房屋局在回應廉署時稱,將於下次經屋開投時加強宣傳,提醒申請人必須依據可遞交的證明文件填報。
廉署促房屋局建物管資料庫 △廉署發現,有經屋的物業管理公司結業時,以授權書私下將經屋管理服務轉入之後以他人名義登記的同一名號公司,但法律上不容許,房屋局既沒有分析授權書的合法性,亦沒有通知經屋的分層所有人大會。廉署指出,房屋局依法需監管經屋共有部分的管理,亦有責任監察管理公司的行為有否超越法律,廉署勸籲房屋局應從個案汲取教訓,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房屋局已回應建議,稱已積極建立樓宇管理資料庫,希望更有效掌握管理公司的具體資料,適時監察。
房屋局重視廉署建議 △房屋局十分重視廉政公署的建議及勸喻,並會更好地檢討和完善相關工作。 在經屋競投以及經濟房屋的配售程序上,房屋局會透過修訂經濟房屋相關法例予以改善。 至於有關經屋競投申請人「在指定之期間未填補文件上之缺漏」而導致除名之事宜,由於曾共有三個除名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訴的個案,其中一個個案房屋局敗訴,而其餘兩個個案房屋局勝訴,因此,房屋局會尊重司法機關對相關個案的判決,亦 會遵循司法機關為此確立的準則並作出跟進。 對經濟房屋管理的監管,房屋局將繼續加強樓宇管理工作上的監察力度,透過設立「樓宇管理資料庫」的工作,更有效地掌握管理實體的具體資料,及作出適時的監察。同時,正在跟進《分層建築物管理實體及管理服務人員註冊制度》法規的立法工作,對涉及管理公司的各方面作更具體及細則性的規範,增加管理實體的透明度。 未來,房屋局將繼續與廉政公署保持聯絡和合作,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