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規招牌 民署被指選擇性執法

2010-10-05

【本報訊】民署早前要求一攝影店拆卸違規招牌,被批評選擇性執法,店主更指相關法例苛刻。民署表示,由於那些要清拆的招牌安裝在大廈外牆,必須得到大廈三分二業主同意才能向該署提出申請。記者昨日到攝影店的街道採訪,雖見不少涉嫌違規招牌,但未有受訪者聽聞當局要求清拆招牌。 昨早,筷子基和樂大馬路一攝影店店主佘先生到民政總署遞信,他批評民署選擇性執法,只拆卸該店的違例招牌。佘先生指出:「同一條街,同款招牌,佔空間比本店要大數倍的就在我旁,為何只有我不合法,只拆我招牌,公理何在!」 佘先生要求民署「延遲清拆行動,要拆就一街同時清拆,對特大違例招牌特快處理,以示執法不偏不倚,以彰顯法律之公正」。另外,他認為與招牌相關的條例「不合實際」,要求民署進行檢討及修訂,達至便民。 民署接收佘先生的信件後,立即安排民政總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馮惠星會見記者。馮指出,去年已發現佘先生的攝影店有八個招牌是未經申請的,年底已發出實況筆錄。店主隨後補交申請,六個招牌具有條件獲准安裝。

裝在大廈外牆需得三分二業主同意 其餘兩個招牌由於不在店舖的合理使用範圍,安裝在大廈外牆,需要得到大廈業主會或大廈三分二業主的同意,才有條件提出申請。對於投訴人質疑上述要求是「刻意刁難」,民署回應指,大廈外牆屬公共地方,若發生意外,所有業主均要負責,甚至賠償,該署嚴格執法是要保障各業主的權利。 對於投訴人批評當局選擇性執法,民署表示,已向位於攝影店同一街道的店舖發出五個實況筆錄。然而,記者昨日到那街道的店舖採訪,那裡確有多個與攝影店相似的涉嫌違例招牌。然而,大部份店舖負責人「剛巧」外出,但店員大多表示未曾聽到當局要求他們清拆招牌。 店主林先生表示,民署未有通知他清拆招牌,他覺得難以得到大廈三分二業主同意。攝影店對面的店主譚女士同樣未收到清拆通知,但是,她用四分鐘強烈批評民署,譚稱:「民署時時都苛刻,何時見民署對我們好一點?」她同樣認為:「只是對一間店舖執法是不公道的,要一視同仁、集中火力一併清拆。」 另外,同一街道有一銀行分行,其招牌較攝影店的大,是否已得到大廈三分二業主同意,是否已向民署提出申請及獲批。該分行職員要求記者聯絡總行,而民政總署也不對該銀行的個案作出回應。

加強巡查今年實況筆錄已超去年一倍 民政總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馮惠星指出,該署今年加強巡查,至今已發出五百多份實況筆錄,較往年超出一倍,並已在各區清拆超過一千個違例或棄置招牌、支架,預計未來三個月,還會拆卸千多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