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設計保證金 應由政府厘定

2010-10-14

【本報訊】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昨舉行本年度第十次會議,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第三章及第四章,小組認同由業權人推動的重建設計保證金應由政府釐定。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別是預防措施和由業權人推動的重建工程。小組召集人梁竟成表示,小組向跨部門小組代表反映,希望在舊區重建項目的範圍、程序上增加透明度,又建議,預防措施不可無限期,否則會限制私人工程利益,建議最多只可提出兩次,每次為期半年的延期。 小組關注到,由業權人推動的重建計劃,由於各個工程的地點、樓宇等實際情況有所不同,認同應由政府按每個個案制定所需繳交的保證金,保留政府的自由裁量度。 該小組將於兩週後再次召開會議,繼續討論餘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