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區諮會建議年半期預防措施

2010-10-16

【本報訊】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認同在重建區規劃完成之前設定最長一年半時間的預防措施,以防止有人在重建區進行工程以博取賠償或影響重建計劃。小組還認為,推動重建的業權人為保証完全和準時履行合同責任而交付的保証金,以建築費的百分之五至十為宜。 舊諮會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昨天繼續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會後小組召集人梁竟成(見圖)表示,會議討論了法規文本的第三和第四章條文。對於第三章有關預防措施,他表示,由於重建區範圍內不是所有大廈都重建,為了防止區內不屬於重建單元進行私人工程重建,比如建得很高,以博取將來賠償,或者會影響整個重建規劃,因此法規文本提出設定預防措施,規定在劃區開始至整個重建區規劃完成之前,重建範圍內所有私人工程都不可以進行。 至於預防措施的有效期,法規文本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期一年,如有需要可續期六個月。梁竟成表示,該小組大部分委員認為一年半時間已足夠,如果再延長,重建區規劃又要再拖,同時也影響了不屬重建單元的私人業權的權益。因此小組認為最長一年半時間適宜。

保證金百分五至十適宜 在業權人推動重建的工程方面,他表示,如果由業權人自己推動重建 ,至少百分之八十的業權人同意就可以。雖然重建爛尾的機會小,但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因此法規文本建議推動重建的業權人應交付保証金,以保証完全和準時履行合同責任。他說,對於保証金金額,為計算方便,小組認為以建築費為基數,百分之五至十之間的保証金是足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