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駁回中止天台屋拆令申請

2010-10-23

【特訊】對於中級法院駁回一宗僭建非法天台屋之人士的上訴,政府對此判決表示歡迎,並且尊重法院作出的判決。 政府今年對位於南灣大馬路一住宅大廈的僭建天台屋發出清拆令,違法人因而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中止政府該清拆令;中級法院昨日駁回上訴人的司法上訴。政府對法院的判決表示歡迎,相信有助今後政府持續嚴厲打擊非法工程,土地工務運輸局會加強巡查工作,以保障市民安全和公眾利益,維護樓宇結構安全。 法院的裁判書內容指出,這是因為行政當局在作出今被聲請人質疑的有關拆卸令時,正是尤其考慮到涉案的樓宇天台是樓宇的疏散通道,故應保持暢通無阻,以便萬一發生火災時能發揮避火層的作用,如此,倘行政當局不可立即執行拆卸令,這命令所謀求的在防火安全方面的公共利益,勢必受到嚴重侵害。 裁判書指出,常言道,人命關天。如涉案天台仍繼續維持現有狀態,那麼萬一在該樓宇不幸發生火警時,其對人身安全所將造成的惡果必然堪虞;在相比之下,聲請人所聲稱的其他私人自身利益,便一概顯得微不足道。由此可見,無論如何,聲請人也絕不可受惠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據此,法院不得批准聲請人的中止涉案拆卸令的效力之聲請。中級法院不批准有關中止拆卸令效力的請求。聲請人須支付本聲請程序的訴訟費。 政府重申,為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性命和財產安全,及保持和睦的鄰里關係,絕不應進行非法工程。若政府發現有新增和翻新的個案,必定嚴厲打擊,即使在跟進過程中已經建成或有人居住,亦會採取清拆行動。一旦政府採取清拆行動,違法人將要承擔有關後果,被科以罰款和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等,尤其是加重違令罪。即使興建非法工程的當事人願意配合政府,自行清拆僭建物,亦不應隨意拆卸,必須聘請合資格的註冊承建商,並且到土地工務運輸局辦理相關手續。局方會給予申請人一定的期限清拆僭建物,清拆期間,局方亦會派員跟進個案的清拆進展。 此外,政府再次提醒,絕大部分樓宇的天台屬於大廈共同部分,有意購買大廈頂層單位的人士,應事先透過物業登記局的「查屋紙」,了解擬購買單位是否包括天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