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新聞法修訂 完成文獻研究

2010-10-23

【本報訊】《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完成。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日表示,新聞局將就修訂這兩個法律展開民意調查的公開招標程序,甄選具備專業能力和經驗的學術機構或民調機構,收集傳媒及社會各界對修訂兩法的意見和建議。 新聞局昨日舉行上述兩項法律修訂工作的第三場簡報會,向傳媒介紹日前澳門科技大學研究團隊向新聞局遞交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的內容(見圖)。出席簡報會的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介紹了研究報告的前言和總結兩部份內容。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澳門科技大學六人研究團隊已按照代用契約的規定,按時於本月十八日向新聞局遞交研究報告。這一研究報告是作為兩法修訂工作的第一階段第二個環節民意調查工作的參考,屬一份文獻資料的研究報告,主要是分析和總結澳門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經驗、趨勢,所以研究報告沒有任何預設立場,也不會提出任何結論或引導澳門市民思想傾向的修法建議。

兩法修訂民調公開招標 他表示,兩法修訂工作分四階段進行,目前已完成第一階段第一個環節的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工作。稍後,新聞局將展開民意調查的公開招標程序,收集傳媒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預計需時至少半年,甄選出符合招標要求的機構負責有關調查。 他強調,民調工作會判給予具備專業能力和經驗的學術機構或民調機構,務求民調工作能科學、客觀以及全面反映傳媒、社會各界對兩法修訂的意見。因此,民調工作暫時沒有確實的時間表,新聞局會因應投標公司遞交的投標書內容,以及是否符合新聞局提出的要求,包括調查方法如何做到平衡社會各階層的意見;民調結果如何體現科學性、客觀性和公平性等,作為標書的甄選標準。 此外,民調方法亦會根據不同的對象、職業、學歷等而有所調整,不會以單一種方式諮詢意見。調查結果將草擬成法案文本,當局再會就文本內容展開全面諮詢,最後會根據諮詢結果整理法案,呈交立法會討論。 最後,陳致平重申,特區政府將用至少兩年時間完成兩法的修訂,倘若社會仍需要更深入的討論,政府會予以尊重,並保證有充裕時間進行諮詢。 新聞局於今年六月展開了兩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服務的諮詢邀標程序,並將此項研究服務判給予澳門科技大學。根據規定,研究服務由簽署合同代用契約之日起至本月十八日止﹐共七十天,總金額為十二萬元。

所提意見俾作修法參考 據譚志強介紹﹐根據合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項目只是根據新聞局的服務要求(深入介紹不同地區經驗、國際趨勢、澳門發展現況),對兩項法律實施後出現的重大問題(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迄今仍未成立),包括是否或如何將兩項法律訂立時尚未出現也未曾思考過的新媒體(網絡傳媒)有效地納入,向新聞局提出修訂兩項法律的方向性建議,以作日後修法工作之參考。 首先,本研究項目運用內容分析法和比較研究法,對鄰近華人地區(中國內地、台灣、香港)、澳門法律主要來源國(葡萄牙),及與澳門特殊情況比較相似的歐洲城邦(盧森堡)的新聞傳播法律,進行初步的分析和比較。 其次,本研究項目運用歷史研究法,回溯澳門新聞傳播有關法規,特別是《出版法》和《視聽傳播法》的有關文件(包括葡文資料),並舉辦《初稿》研討會,向各方人士收集意見,以求更加了解此兩項法案的立法過程、相關爭議、立法條文原意,和法律實施後出現的重大問題。 他說﹐對於傳媒實施必要的規管,其實基於一些大家都有共識的假設: 一﹐某些種類的媒體比其他媒體更有影響力,如廣播媒體的影響力要高於印刷媒體; 二﹐某些媒體展現的某些暴力行為可能會影響受眾,如電影; 三﹐某些特定群體的受眾相比之下可能會更受媒體的影響,如未成年人﹔ 四﹐成年人或那些剛剛達到法定年齡的成年人較不容易受到媒體的影響; 五﹐對於某些媒體產業來說,不應當放任它們自己管理自己。 譚志強說﹐在全球化的過程中,研究涉及的國家和地區都愈來愈「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社會多元化」,故此,當修改媒體相關法律時,大體上都是朝向更自由,更開放的方向發展的。然而,面對色情資訊的日益泛濫,互聯網即時資訊的無遠弗屆,對弱勢團體(老人、婦女、未成年人)的加強保護,各國各地亦同時在修法上出現對這些傳媒資訊有所收緊的趨勢。 他認為﹐相比英美及歐陸國家的相關立法,澳門《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對言論及出版(新聞)自由的保護程度,以及兩法與國家(公眾)安全及其他基本人權保護之間的平衡,其立法水準實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 他指出﹐就研究過程來說,第一階段的修法過程只用七十天的時間去作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實在太過匆忙,研究結果可能會比較粗疏。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有必要延長第一階段,對兩法的修訂作更精細的研究,再將有關報告公開給學術界、新聞界和一般公眾,進行更深入的諮詢、討論,效果可能更好。 譚志強認為﹐澳門目前許多與出版或視聽傳播有關的問題,往往其根本原因並非立法不當,條文紊亂,而是在其執行層面(如至今仍未正式成立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及應由它們制訂的「記者通則」),或者後來出現了一些兩法制訂時沒有預料得到的「新生事物」(如一九九三年才全面釋放出來被民間使用的美國國防科技:互聯網)引起的「新問題」(如何在「互聯網」時代有效防止洩密和保障隱私)所致。 他說,由於各國各地的普遍共識都是對廣播媒體應比印刷媒體施以更嚴格的限制。因此,「出版委員會」或其類似機構(新聞評議會、報業評議會),都是能夠不設立就不設立,尤以美國最為顯著。即使像英國、台灣、香港般有設立「新聞評議會」,也不會給與它們太多法定權力,以免出版自由受到無理打壓。 「廣播委員會」方面,由於廣播媒體的影響力無遠不屆,無線電波頻道亦須政府負責合理分配,故此,其他國家和地區都設立「廣播委員會」或「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法定機構,對廣播節目施行較嚴格的監管。 至於「記者通則」或「新聞工作者工作規範」之類的道德守則,譚志強表示﹐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內地)都不會由政府部門負責起草,而是授權給一個較為客觀中立的並具有公信力的「委員會」,或者讓新聞傳播同業公會(如記協、記聯、傳協等)個別地或聯合地草擬不具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守則,讓新聞界人士在工作時有所依循。

研究報告只提四項問題望注意 他強調﹐該研究報告並無任何預設立場,也不會提出任何結論或者引導澳門市民思考傾向的修法建議,以免影響到下一階段修訂兩法諮詢過程的公正性和代表性。該研究報告只提出四項問題,希望日後修法諮詢時注意: 一﹐兩法是否要進行修訂?如果要修訂,大修還是小修? 二﹐修法的過程和結果是否都要兼顧?如果兩者都要兼顧,過程應該依從甚麼程序?結果應該參考那個法系中的那些建議? 三﹐現行兩法規定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是否要成立?如果要成立,應該從速還是從緩?委員會主席和委員應該具備甚麼資格?由那位官員或機構?依照甚麼原則?以甚麼比例?委任還是選舉產生? 四﹐新媒體(互聯網)是否要立法規管?如果要立法規管,是修訂現行兩法去解決?還是另立新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