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區小組認同津貼補償計算

2010-11-05

【本報訊】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昨完成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考慮到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問題,委員認同以物業補償價值的百分之零五點計算搬遷津貼,受重建影響商鋪的營業損失津貼則以物業補償價值百分之五計算。 會議集中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第四十一條「交還出租物業」和第四十四條「補助金」。委員認同諮詢意見稿所提出承租人交還物業予業主的期限,即租賃期少於一年,期限為四十五日;租賃期滿一年,期限為九十日。 對於「補助金」的相定,小組召集人崔世平於會後表示,委員討論了搬遷津貼的兩種計算方式:「按佔用面積比例獲得最近五年的可課房屋稅」、「物業補償價值的百分之零點五」;以及營業損失津貼的三種計算方式:「按佔用面積比例獲得最近四年的可課房屋稅收益」、「物業補償價值的百分之五」、「最近四年的可課所得補充稅收益計算」,考慮到計算需要兼顧合理性、清晰性、可操作性,建議搬遷津貼以物業補償價值的百分之零點五計算,營業損失津貼以物業補償價值的百分之五計算。 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已完成《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的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日前也對搬遷津貼、營業損失津貼的計算進行了討論,所取得的意見和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