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政府

2010-12-29

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通則及守則、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已正式生效。但筆者並不抱有太大期望,因為所謂「通則」、「守則」及「準則」全係一紙虛文,只見口號,未見規範及懲處之細則條文,誠意與成效俱成疑,甚麼依法行政,公正無私; 積極提高行政效率;維護政府公信力,堅守個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標準;不得以權謀私;防止利益衝突等,全都是當官應有之義,今臚列於法令,似告世人以前不曉得當官應有之道德操守乎? 另外,《基本法》明確規定,各司司長等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也規定了行政長官領導澳門特區政府,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故此主要官員要向行政長官負責早屬必然。行政長官判斷主要官員有否違反守則及作出相應處分,亦是行政長官專屬權利。 所以,所謂「主要官員要負政治責任 」,其實只得一個意思:就是只向行政長官負責,沒有西方廣義上的政治責任 ,即還包括了向人民負責,「做不好就下台」,當然就是一般最廣義的「政治責任」的其中一種表達。可惜行政長官的利益立場與人民(居民)未必一致,所以才會出現表現不濟、口碑不佳、甚至犯錯的官員續居高位 ,或更上層樓的畸像。 特區政府的缺陷是主要官員要向行政長官負責。但行政長官卻只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注意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所以行政長官其實只向中央人民政府和自己負責。要改變十一年特區亂像、根治亂源,只有啟動政制改革之途,普選立法會、普選行政長官才有機會達致,要令行政長官及其主要官員向人民負責,才可有望建立一個有問責、有作為的真正「負責任政府」! 余汝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