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官員要負政治責任 特首專權裁量處分

2010-12-29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和守則昨日實施,對於社會有意見認為《通則》沒有設處罰制度,形同虛設。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主要官員問責制度的法律法規,稍後將著手設立有關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委員會,及制定關於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或退休保障的制度。而且主要官員需要向行政長官負責,是一種政治責任,行政長官可根據主要官員所犯的過失和實際情況,行使其專屬權,自行裁量對該官員的處分,最嚴重可以向中央政府提出罷免該官員的職務,在此前,可以用口頭警告或要求其向市民「賠罪」方式,作出處分。 為健全澳門特區主要官員規範體系和落實建立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行政長官在經行政會充分討論並聽取「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意見後,以獨立行政法規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並於本週一(本月二十七日)刊登政府公布,昨日正式實施。 《通則》適用對象包括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規定主要官員的基本責任和義務,以及應該作出的行為和不應該作出的行為,包括維護公共利益、正確使用公共資源,公正無私不得濫權,防止利益衝突,推動政務公開,以及依法申報財產和保守秘密,從而確保主要官員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勤政問責,進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認受性。作為主要官員除應嚴格遵守及執行《基本法》外,凡法律有規定的,對主要官員都應適用, 以及有關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財政責任等等。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政府發言人譚俊榮等官員昨午出席記者會,向傳媒詳細介紹昨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 陳麗敏表示,特區政府內部一直有向主要官員行使《通則》內容,《通則》的制定是回應社會訴求,相信將有助於鞏固特區政府管治團隊的高度政治和專業操守,推動廉政的制度化建設,機建陽光政府,以及全力建立一個向公眾作出更大承擔的責任政府。

將制訂「過冷河」制度 《通則》只規範主要官員守則和義務,但沒有提及違反時的處分。陳麗敏回應,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主要官員問責制度的法律法規,之後會著手設立有關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委員會,制定關於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或退休保障的制度。

最重處分撤職 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向中央提請,再經中央政府批准任命,主要官員需要向行政長官負責,陳麗敏認為,主要官員承擔了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若其違反《通則》時,無需如一般公務員般進入行政紀律程序,立即由行政長官行使其專屬權,客觀地按實際情況,自由衡量和判斷對該名犯錯官員的處分。當行政長官對該名犯錯官員失去信心,認為他無法再為施政團體服務,最嚴重的處分可向中央政府提出罷免該官員的職務,但在此前,可以用口頭警告或要求其向市民賠罪方式,作出處分,若涉及刑事或民事犯罪,仍需按本澳目前法律透過司法程序為其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被問到若二零一二年一萬九公屋未能如期落成,相關官員會否需要就此過失承擔問責?又或公共工程嚴重超支,相關官員需否問責?陳麗敏回應,行政長官可行使專屬權限,按實際情況和施政是否存在失誤,理據判斷相關過失和處分。《通則》列明,主要官員需要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向公眾說明,相信這有助提高施政透明度。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指出,《基本法》明確規定,各司司長等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也規定了行政長官領導澳門特區政府,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故此主要官員要向行政長官負責。同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由於行政長官是政府的首長,判斷主要官員有否違反守則及作出相應處分,是行政長官專屬的權利。 又表示,政治問責與法律問責有分別,政治責任緣於憲制性法律所產生的責任,而《通則》的實施並不妨礙其他涉及主要官員的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