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318號
2011年03月18日
星期五
加強監管公共工程分判
2011-03-18
【本報訊】議員關翠杏指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公共工程承建商需依法承擔工程實施及監管的責任,但為何現時公共工程卻不斷被揭發聘有黑工,欠薪和欠工程款項等責任不清的問題。她質疑有關人員、工程顧問公司或工務部門是否無需承擔責任。建設辦主任陳漢傑承認,雖然公共工程承建商如分判工程時要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備,但是在執行上還有待加強。他們會檢討,以便今後做得更好。 關翠杏議員在向政府提出的口頭質詢中,以在青洲海關上監察辦公大樓地盤及經濟局裝修工程工作的工人分判商欠薪為例指出,按照七四/九九/M號法令規定,公共工程承建商需依法承擔工程實施及監管的責任,但為何現時公共工程卻不斷被揭發聘有黑工、欠薪和欠工程款項等責任不清的問題。她質疑當局是否沒有在判給合同中明確規定承建商應對承建過程中的一切行為負上責任,有關人員、工程顧問公司或工務部門是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建設辦主任陳漢傑在回應時只是羅列了工務部門對公共工程的監管措施。他說,與本澳其他行業一樣,建築業的勞資糾紛皆受現行的《勞動關係法》約束,倘在公共工程中出現建築工人欠薪問題,均轉交勞工事務局作出跟進,並根據現行法律處理,保障工人應有的權益。對於欠薪或分判商被拖欠工程款項,相關工人或分判商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律保障其權益。建築工人或被欠工程款項的分判商亦可透過訴訟,通過司法裁決由行政機關扣押工程款項以保障工人及分判商的權益,而承建商須承擔工程延誤或停工的一切損失。 他稱,對於公共工程的監管,政府從不同方面尋求完善措施,包括在招標文件、評標、現場監督等層面上,再結合現行法例,加強監管力度,並會繼續檢討成效,推出新的改善措施,既保障本地工人就業,又能確保公共工程的順利開展。 對於陳漢傑的回答,多位議員卻指沒有回應問題。關翠杏指出,既然法律規定公共工程承建商如果要分判工程,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預先許可,為何會出現不能證實有關員工和分判商的勞資關係的情況。議員吳國昌、林香生、高天賜、區錦新、李從正和何潤生等也都質疑政府部門是否跟進分判的報備及作出監管。 陳漢傑回應說,確實有分判要報備的形式,但不得不承認,執行上有待加強。他表示會對此作檢討,以便今後做得更好。不過他同時表示,工務部門不只一次就總承建商需就聘用黑工和欠薪等承擔責任與相關商會討論,但商會有較大的反彈。因此如果法律上未能界定責任誰屬,行政當局就難以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