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321號
2011年03月21日
星期一
《規範「樓花」買賣的法律制度》現正公開諮詢
2011-03-21
特區政府在2007年就登記公證法律制度改革進行公開諮詢時,曾就完善「樓花」買賣法律制度中與登記公證制度相關的內容進行諮詢。在上次諮詢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下簡稱」小組」)對如何完善「樓花」買賣法律制度進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希望透過不同的措施,達到規範市場運作、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的目標。 小組草擬了一份有關《規範「樓花」買賣的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並於上月23日起正式公開諮詢,收集社會意見和建議。 有關諮詢文本主要從五個方面對樓花提出了規範建議: (一)規範開始銷售「樓花」的時間。 小組建議,只有在物業登記局完成臨時分層登記、工程項目已獲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整體建築工程准照並已完成地基工程(或地基和地庫及地面層樓板工程)後,方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銷售「樓花」的批准書。 發展商若在未獲得批准書前銷售「樓花」,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及其他附加處罰。 (二)規範「樓花」買賣合同的形式。 發展商的「樓花」銷售合同須經公證認證簽名方有效;已購「樓花」者若轉售,合同也須經公證認證簽名方有效。 至於發展商的「樓花」銷售合同或已購「樓花」者的轉售合同,若未依法定形式簽署,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 律師或地產中介見證簽署非依法定形式的「樓花」銷售合同或轉售合同,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且不妨礙倘有的紀律責任。 (三)規範「樓花」買賣合同的內容。 小組還建議,發展商的「樓花」銷售合同及已購「樓花」者的轉售合同均須訂有強制性條款,缺少全部或部分強制性條款的合同均屬無效。 發展商的「樓花」銷售合同或已購「樓花」者的轉售合同須經事先審批,以確保其內載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向「樓花」購買者提供未經審批的合同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 此外,小組亦對「樓花」買賣合同的登記,以及新法律制度的過渡性規定這兩方面提出了規範的建議。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