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發放敬老金本澳以外受益人需交生存證明

2011-09-01

【特訊】社會工作局表示,凡於8月31日或之前提出申請並符合資格的長者,可於本年10月在其指定之銀行帳戶收取敬老金;而在上述日期之後才提出申請的合資格長者,則會於稍後時間才獲發放。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體現對長者的關懷,並弘揚敬老美德,由2005年開始,透過社會工作局向長者發放敬老金。根據第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敬老金金額每年為澳門幣$5000元。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效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且於2011年內年滿65歲之長者,至於已成為敬老金受益人之長者,則無須重新遞表申請,但處澳門地區以外居住的受益人,必須每年將其生存證明投函至澳門郵箱1188號,或於辦公時間內親臨上述地點辦理生存證明手續,有關服務費用全免。 另外,按第29/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為配合2011年度現金補助之發放,凡在澳門地區以外居住,並於2011年6月30日之前,已向當局提交生存證明之敬老金受益人,必需另行提交於2011年6月30日或之後所發出之生存證明,方可於呈交文件後兩個月內收取現金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