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發出勸喻有準則

2011-09-01

這天正值公眾假期,雯女陪父親一起到傳統茶樓「一盅兩件」,席間聽到父親與茶客德叔熱烈地討論當日報紙的新聞。 「這裡說廉署向公共部門發出勸喻……」德叔指?報紙說:「只是勸喻有關部門,欠缺力度呀……」 雯父也和應說:「對呀!我實在有點不明白,廉署為甚麼不直接追究部門的責任,甚至指導部門應如何做呢?」 聽見他們熱烈討論,雯女禁不住插口道:「我早前看到電視上的『諮詢奉告』節目,聽過有關的講解,這個問題我知少少,就試著解釋一下吧。」 雯女耐心解說:「廉署是在分析和調查行政申訴個案後,如果發現行政機關確實存有行政違法或失當,且達至一定的嚴重程度及無解決的跡象時,廉署便會向部門發出『勸喻』,以糾正違法或不公平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廉署組織法有明文規定廉署有這個權限的。」 德叔聽後似乎明白了少少,他追問:「那麼你知道廉署決定發出勸喻與否有準則嗎?為甚麼就有些個案他們又不發出勸喻呢?」 雯女回答:「電視節目中也有談到這個問題,一般而言,如果出現下述四種情況中的其中一種時,廉署就會運用發出『勸喻』的機制。第一種情況是行政違法狀況持續發生,而且達至一定的嚴重程度;第二種情況,就是雖屬單一個案,但投訴人權益已受到嚴重損害,因此要勸喻有關行政部門,避免其重蹈覆轍;第三種情況是,就有關個案,被投訴部門仍會面對相同或類似情況,所以要求部門劃一處理;最後一種情況是,雖然問題發生在某部門,但預見其他部門可能面對相同情況,因此有必要透過行政手段例如行政長官批示,尋求所有部門作劃一處理。」 雯父仍有疑問:「如果部門不同意或不接納廉署的勸喻,豈不是白勸了?部門依然故我的話,問題便無法解決了。」 「這種情況法律有相關規定,假設有部門不接納勸喻,應在90日內給予有依據的答覆。不過日前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了修改廉署組織法,法案中建議將部門回覆『勸喻』的期間縮短為15個工作天。」 德叔不住搖頭:「唉,依我看,最好像法院判決一般,強制要求部門按廉署的建議去作出改正,這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雯女笑說:「德叔,『勸喻』與司法判決有別,廉署是『監察者』,負責監督政府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與部門之間沒有從屬關係,不能取代『被監察者』的。當廉署指出部門行政行為中存在的問題後,有責任解決問題的仍是有權限部門,因法律將有關權限賦予部門而非廉署,如果廉署在無權限的情況下介入,就會產生另一種違法情況。」 「雯女,妳的解釋很清楚,我現在算是明白箇中道理了。」德叔邊說邊夾起一隻蝦餃給雯女,說:「今天學了不少知識,這個就當是我向妳交的學費吧,哈哈……」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