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利安解釋石礦場起樓理由

2012-03-01

【本報訊】石排灣石礦場除了用來興建公屋外,還有一部份獲政府批准興建私人住宅樓宇,工務局局長賈利安(見圖)解釋,政府已經收回開採石礦的地段,用來興建公屋。至於,開採石礦地段旁邊的工業用地,由於二OO九年石排灣都市化規劃,需要相應更改用途,在這情況下,由於原土地承批公司商業章程不容從事房地產業務,故此批准其另組新公司提出興建私人住宅樓宇。 對於外界批評政府沒有及時收回石排灣石礦場土地,更讓相關公司在該處興建私人住宅樓宇。工務局局長賈利安昨日視察氹仔中央公園後再被記者追問,他解釋,關於石排灣石礦場的批地,實際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來採礦的土地,大部分為山體,政府已經收回興建 CN3 及 CN5 公屋。第二部分則是使用採石礦所得的原材料,用以生產建材的工業廠房用地。 現時獲批興建私人住宅樓宇屬第二部份,該用地於一九七二年獲政府以租賃制度批出,由於「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在該地段興建「綜合工業企業」及「廠房」作生產建材之用,合同便由「暫時性質」自動轉為「確定性質」。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凡屬確定性批給,只要獲批權利人提前六個月申請續期,就可自動續期,所以,政府也沒有收回該地段。 二OO九年,為配合公共房屋政策,因應周邊區域發展,政府編製石排灣都市化規劃,範圍涉及目前石礦場公司之承批地,因此,有關批地須配合規劃更改其原為工業地的用途;承批人應政府要求,「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於二O一一年,向政府遞交的一份土地利用初研方案,獲政府批准,由工業地重新利用為商住用地的土地。 賈利安又澄清,遵照政府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而須作出都市化發展的前提下,由於石礦場綜合工業用地承批人「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的業務不能發展房地產業務,因此,政府批准了該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具備可從事房地產發展事業的承讓公司「新康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申請。 為何批准更改土地用途前,不舉行公開旁聽?賈利安解釋,由於該幅土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故根據《土地法》規定,凡確定性批給土地的轉讓都無須經政府批准。同時,由於該幅土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也無需公開旁聽,因用作公開旁聽的個案都是一些新批給或者更改已批未發展土地用途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