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0622號
2012年06月22日
星期五
氹仔區經屋獲甄選家團 可跨區揀選路環單位
2012-06-22
【特訊】因應氹仔區輪候隊列經濟房屋申請表所選地區內未能提供所選擇類型的房屋,基於路環區仍有同類房屋可供選擇,房屋局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第六十條第八款之規定,按序安排氹仔區經濟房屋獲甄選家團前往揀選路環區正在進行預配之居雅大廈,於6月20日首批安排了60個獲甄選家團揀選T2兩房單位,其中36個家團已揀選經屋單位。
房屋局於6月20日首批安排了首批60個氹仔區兩房獲甄選家團揀選兩房單位,其中36個家團已揀選單位,沒有揀選的有24個,原因包括自動轉排末尾,獲甄選家團自行申請轉排末尾,即時申請成員變動等。
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六十條第八款之規定,根據《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購買規章》的規定獲接納競投的候選人(即舊輪候隊伍),如在申請所選的地區內未能獲提供其有權選擇類型的房屋,而在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則可按有關的排序選擇位於其他地區的同類單位。
此外,根據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上述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倘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及時間內攜同上指文件到場選擇房屋或無意取得任何當時可供選擇的經濟房屋單位,且缺乏合理解釋,則喪失選擇之權利,且輪候名次將自動轉列於輪候名單之末尾;又或經審查所遞交的資料後發現不符合申請的要求,申請將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