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文化界法人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2012-09-15

【特訊】根據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2/2000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全文的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文化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相關的年度總結報告送交文化諮詢委員會秘書處(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諮詢委員會)。

按照該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在九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選民,並在隨後的五個曆年內再次欠交年度總結報告,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將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年度總結報告的表格,可到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文化界別法人確認辦法專欄下載。如有垂詢,請致電八三九九六三三0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二與委員會秘書處潘小姐或林小姐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