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青局回應

2012-11-06

公帑使用不涉額外開支 

【特訊】審計報告指「計劃」因放寬學費基準(即按收生名額的70%計算「學費基準」),而「額外」批出二千多項課程。但眾所周知,課程實際收生人數是難以達至招生名額上限的,因此,教青局是根據過往舉辦課程的經驗,釐定一個課程平均的收生人數為招生名額的70%,以此作為審批的計算基準,自去年七月至今年九月所有按此基準審批而成功開辦的課程,總報讀人數是招生名額的68.4%,顯示以70%作計算基準,是符合實際的。更不存在所謂涉及一億多元的額外開支。 

有序、謹慎審批課程 

在課程的審批方面,不存在 「數以千計不符合規定的課程」被批出。審計報告指接納逾期的申請,侵害了其他按時提交申請機構之權利。由於課程是透過網絡進行申請,在過程中,有眾多機構反映部分課程未能成功提交,經了解可能因網絡故障所致,為確保機構的權利不受影響,故允許機構重新提交。 

報告指按評審標準於線上評審介面已被拒絕的課程,於匯總過程中被錯誤接納。這是對評審處理流程的誤解,教青局因應機構申請課程的種類和內容等不同因素,以分流的方式作審批,首先由初審人員處理絕大部分能直接審批的申請個案;情況較複雜的課程則交由評審小組組長及職務主管進行深入了解和綜合分析,然後根據評審準則給予最終評分,並以此作為審批課程的依據。若把評審小組組長及職務主管的最終評分,定性為「於匯總過程中被錯誤接納」,是對評審流程的誤解。 

另外,在課程公佈後,若機構提出如降低學費等優於原先獲批的條件,教青局將予接納。

至於報告引入的典型個案「機構AA」和「機構BB」的課程,事實上「機構AA」實為「社團」,而按照「課程評審準則」,由於「機構」的營 運費比社團稍高,故其學費的比重也較高,因此出現學費的差異。 

實地巡查機制 遏止違規情況 

教青局為確保整個「計劃」的執行成效,建立了包括文件審閱、實地巡查、個案抽檢、訪談及投訴處理等五個環節的監察機制,實地巡查是監察工作的重點,教青局會因應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評級及相應的巡查。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已對參與機構進行了三千一百次的實地巡查,收集了逾四千二百份筆錄表及相關資料。根據收集的資料,對違規機構發出了三百多次的口頭勸喻、三十次書面提醒,對嚴重違規者開展了十個調查程序,並已對其中五間機構科處罰款及相應的處分;另有一間機構因其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已把其卷宗移送檢察院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