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1106號
2012年11月06日
星期二
審批無章
2012-11-06
【本報訊】審計署發現,教青局審批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課程時,出現原本不獲接納的課程,在缺乏合理原因下,最終獲得批准的情況。另外,有課程的內容及深度沒有改變,僅由於改變了舉辦機構的性質,便可收取較高的費用,導致公帑支出增加的同時,但課程質量並沒有獲得相應的提升。
獲准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課程,是需要得到教育暨青年局審批的,其程序首先是在「線上評審介面」評分,最終由局方領導批准。審計署發現,共有六百一十二個課程內容未經領導核准而向外公布,涉及的因素包括學費、課時及收生名額。加上其他因素,情況反映教青局在覆核、批准及公布的程序中,存在明顯的錯誤,缺乏適當的監管,把關作用失效。
當中一個涉及學費差異的項目,某機構申請舉辦一項電子技術課程,按「線上評審介面」資料顯示的學費為八百元,超過了評審標準的要求,但於上呈至領導審批的資料卻被改為五百六十澳門元,導致有關課程由不接納變為接納。然而,由於發布資料是以線上資料為依據,故機構最終收取的學費仍為八百元,與獲批准的條件不符。有關課程已正式開課並已獲得支付資助款項。
審計署在審計報告末段列出一個名為「值得關注的個案」。署方發現,「機構 AA」於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第一期及第二期,分別就一項「技能培訓課程」及一項「證書課程」,申請加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由於在第一期申請的課程超過了課程的營運費標準,而第二期的課程則超過了雜費的規定金額,故評審人員於「線上評審介面」的相關欄目給予「零」分,兩個課程所得到的總分便只有「二十七」分,按評審標準被拒加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然而,審查署發現,負責覆核「線上評審介面」的人員卻把被評「零」分的欄目,全部改為給予「一」分,令有關課程的得分從「二十七」分變為「二十八」分,亦導致它們可以加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但是,沒有任何書面記錄足以反映覆核人員從寛處理的合理原因。
此外,「機構 AA」於第二期提出同一個「證書課程」的申請,而有關課程的金額是以非整數訂價,並趨近於收費標準上限。其後,「機構 AA」的負責人成立了一個新的機構 (下稱「機構 BB」),並於第三期開始將所有原透過「機構 AA」申請的課程,改由「機構 BB」名義申請,並提升了課程收費。由於按教育暨青年局訂定的內部評審規則,收費標準上限受機構性質影響,而「機構 BB」基於其機構性質,即使申請一項一模一樣的課程,仍可收取較「機構 AA」為高的費用。值得注意的是,教青局表示,按現時處理模式,內部評審規則不會向外公布,屬內部保密資料。
審計署指出,上述典型個案凸顯出最主要問題:一個同時違反了多於一項評審標準的課程申請,為何在缺乏合理原因下仍然獲得批出,顯示教青局所制訂的標準於實務執行上充滿彈性,導致無法嚴格按照行政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批。此外,內部監督亦有欠完善,可隨意修改評審結果。另一方面,現時的部分機制值得檢討,例如只需改變機構性質,同一課程的收費標準上限便可大幅調升,欠缺合理性。而且有關機制及收費標準上限均屬於內部機密資料,為何上述機構會懂得改變機構性質的同時,同步將學費大幅調升至貼近新的收費標準上限,以增加資助收入,教青局應訂定機制作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