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津貼受益人須辦理生存證明

2013-01-08

【特訊】社會工作局提醒已成為殘疾津貼的受益人,不需重新提出申請,但須於今年8月31日前辦理生存證明,才能如期繼續獲發2013年度的殘疾津貼。 

為體現特區政府對殘疾人士的關懷,特區政府向合資格人士發放殘疾津貼。截止2012年底,殘疾津貼發放宗數為8111宗。2013年特區政府將調升殘疾津貼的金額,普通殘疾津貼為澳門幣6600元,特別殘疾津貼為澳門幣13200元。 

凡在申請當年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持有有效的「殘疾評估登記證」或已被評為具備獲發「殘疾評估登記證」要件的人士,其向社會工作局所遞交的殘疾津貼申請,才會啟動有關審批程序。而有關申請表格可於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下載或親臨本局索取,手續費用全免。 

倘市民過去已成為受益人,不需重新提出申請,但必須於每年8月31日前(即1月至8月期間)辦理生存證明,才能在當年獲發殘疾津貼;凡於9月至12月才辦理生存證明者,則稍後發放。如同為社保受益人而又在1月份已辦理生存證明,則該年度無需再次辦理。受益人可攜同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使用設在全澳28個地點的自助服務機辦理生存證明,或親臨社會工作局總部及各社會工作中心辦理,市民亦可透過郵寄其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社會互助機構或其他相關實體發出的文件。